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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起源》.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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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29
写于1884年3月底一5月26日
原文是德文
1884年以单行本在苏黎世出版
俄文是按1891年版本译的,
署名:弗里德里希·恩格斯
并根据1884年版本校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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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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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第一版序言
以下各章,在某种程度上是执行遗言。不是别人,正是卡尔
·马克思曾打算联系着他的一在某种限度内我可以说是我们两人的一唯物主义的历史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来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并且只是这样来阐明这些成果的全部意义。原来,摩尔根在美国,以他自己的方式,重新发现了四十年前马克思所发现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并且以此为指导,在把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加以对比的时候,在主要点上得出了与马克思相同的结果。正如德国的职业经济学家多年来热心地抄袭“资本论”同时又顽强地抹煞它一样,英国“史前”科学的代表对摩尔根的“古代社会”①,也用了同样的办法。我这本书,只能稍稍补偿我的亡友未能完成的工作。不过,我手中有他写在摩尔根一书的详细摘要中的批语,这些批语我在本书中有关的地方就加以抄录。
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
1Ancient Society,or Researches in the Lines of Human Progress from Sav-agery through Barbarism to Civilization).By Lewis H.Morgan.London,
M acmillan and Co.,1877易斯・亨利・摩根“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味时代经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进步过程的研究”伦敦麦克米伦公司1877年版)。该书在美国刊印,在伦敦极难买到。作者已于数年前去世。
==========第3页==========
30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是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然而,在以血族关系为基础的这种社会结构中,劳动生产率日益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可能性,从而阶级对立的基础等等新的社会成分,也日益发展起来;这些新的社会成分在几世代中竭力使旧的社会制度适应新的条件,直到两者的不相容性最后导致一个彻底的变革为止。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社会各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取而代之,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在这种社会中,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从此自由开展起来,这种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构成了直到今日的全部成文历史的内容。
摩尔根的伟大功绩,就在于他在主要特点上发现和恢复了我们成文历史的这种史前的基础,并且在北美印第安人的血族团体中找到了一把解开古代希腊、罗马和德意志①历史上那些极为重要而至今尚未解决的哑谜的钥匙。但是,他的著作决不是一朝一夕的劳动。他研究自己所得的材料,到完全掌握为止,前后大约有四十年。然而也正因为如此,他这本书才成为今日划时代的少数著作之一。
①见本卷第149页注①。一译者注
==========第4页==========
第一版序言
31
在后面的叙述中,读者大体上很容易辨别出来,哪些是原来属于摩尔根的,哪些是我新补充的。在关于希腊和罗马历史的章节中,我没有局限于摩尔根的例证,而是补充了我所掌握的材料。关于克尔特人和德意志人的章节,基本上是属于我的;在这里,摩尔根所掌握的差不多只是第二手的材料,而关于德意志人的章节
一除了塔西佗以外一还只是弗里曼先生的不高明的自由主义的赝品3引。经济方面的论证,对摩尔根的目的来说已经很充分了,对我的目的来说就完全不够,所以我把它全部重新改写过了。最后,凡是没有明确引证摩尔根而做出的结论,当然都由我来负责。
==========第5页==========
32
史前各文化阶段
摩尔根是第一个具有专门知识而想给人类的史前史建立一个确定的系统的人;他所提出的分期法,直到大量增加的资料认为需要改变时为止,看来依旧是有效的。
在三个主要时代一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中,不消说,他所研究的只是前两个时代以及向第三个时代的过渡。他根据生活资料生产的进步,又把这两个时代中的每一时代分为低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因为,他说:
“这一生产上的技能,对于人类的优越程度和支配自然的程度具有决定的意义;一切生物之中,只有人类达到了几乎绝对控制食物生产的地步。人类进步的一切伟大时代,是跟生存资源剩充的各时代多少直接相符合的。”32
家庭的发展是与此并行的,不过,这一发展对于时期的划分没有提供这样显著的标志罢了。
1.蒙味时代
1.低级阶段。这是人类的童年。人还住在自己最初居住的地方,即住在热带的或亚热带的森林中。他们至少是部分地住在树上,只有这样才可以说明,为什么他们在大猛兽中间还能生存。他
==========第6页==========
史前各文化阶段。1.蒙味时代
33
们以果实、坚果、根茎作为食物:分节语的产生是这一时期的主要成就。在有史时期所知道的一切民族中,已经没有一个是处在这种原始状态中的了。虽然这一状态大概延续了好几千年之久,但我们却不能根据直接的证据去证明它;不过,我们既然承认人是起源于动物界的,那末,我们就不能不承认这种过渡状态了。
2.中级阶段。从采用鱼类(虾类、贝壳类及其他水栖动物都包括在内)作为食物和使用火开始。这两者是互相联系着的,因为鱼类食物,只有用火才能做成完全可吃的东西。而自从有了这种新的食物以后,人们便不受气候和地域的限制了;他们沿着河流和海岸,甚至在蒙味状态中也可以散布在大部分地面上了。石器时代早期的粗制的、未加磨制的石器,即所谓旧石器时代的石器这些石器完全属于或大部分都属于这一阶段)遍布于一切大陆上,就是这一移居的证据。新移居的地带,以及不断的活跃的探索欲,加上掌握了摩擦取火的本领,就提供了新的食物:在热灰和烧穴地灶)中煨烤的淀粉质的根茎和块根,以及随着最初武器即棍棒和标枪的发明而间或取得的附加食物一猎物。像书籍中所描写的纯粹的打猎民族,即专靠打猎为生的民族,是从未有过的;靠猎物来维持生活,是极其靠不住的。由于食物来源经常没有保证,在这个阶段上大概发生了食人之风,这种风气,后来保持频久。即在今日,澳大利亚人和许多波利尼西亚人还是处在蒙味时代的这个中级阶段上。
3.高级阶段。从弓箭的发明开始。由于有了弓箭,猎物便成了日常的食物,而打猎也成了普通的劳动部门之一。弓、弦、箭已经是很复杂的工具,发明这些工具需要有长期积累的经验和较发达的智力,因而也要同时熟悉其他许多发明。如果把已经知道
==========第7页==========
34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弓箭,但还不知道制陶术(摩尔根认为向野蛮时代过渡就是从制陶术开始)的各民族,彼此对照一下,我们的确就可以看到,已经有定居而成村落的某些萌芽,以及对生活资料生产的某种程度的掌握,如:木制的容器和用具,用木质纤维作成的手工织物(没有织机),用树皮或芦苇编成的篮子,以及磨制的(新石器时代的)石器。火和石斧通常已经使人能够制造独木舟,有的地方已经使人能够用木材和木板来建筑房屋了。例如,在美洲西北部的印第安人中间,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一切进步,这些印第安人虽然已经使用弓和箭,但还不知道制陶术。弓箭对于蒙味时代,正如铁剑对于野蛮时代和火器对于文明时代一样,乃是决定性的武器。
2.野蛮时代
1.低级阶段。从学会制陶术开始。可以证明,在许多地方,也许是在一切地方,陶器的制造都是由于在编制的或木制的容器上涂上粘土使其能够耐火而产生的。在这样做时,人们不久便发现,成型的粘土不要内部的容器,也可以用于这个目的。
在此以前,我们可以把发展过程看作是一般的,适用于一定时期的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生活的地域如何。但是,随着野蛮时代的到来,我们达到了这样一个阶段,这时两大陆的自然条件上的差异,就有了意义。野蛮时代的特有的标志,是动物的驯养、繁殖和植物的种植。东大陆,即所谓旧大陆,差不多有着一切适于驯养的动物和除一种以外一切适于种植的谷物;而西大陆,即美洲,在一切适于驯养的哺乳动物中,只有羊驼一种,并且只是在南部某些地方才有;而在一切可种植的谷物中,也只有一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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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是最好的一种,即玉蜀黍。由于自然条件的这种差异,两个半球上的居民,从此以后,便各自循着自己独特的道路发展,而表示各个阶段的界标在两个半球也就各不相同了。
2.中级阶段。在东大陆,是从驯养家畜开始:在西大陆,是从靠灌溉之助栽培食用植物以及在建筑上使用干砖(即用阳光晒干的生砖)和石头开始。
我们先从西大陆说起,因为在这里,在美洲被欧洲人征服以前,不论什么地方,都还没有越过这个阶段。
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印第安人(凡是住在密西西比河以东的都属于这种印第安人),到他们被发现的时候,已经知道在园圃里种植玉蜀黍,可能也知道种植南瓜、甜瓜及其他园圃植物的某种方法,这些东西构成他们食物的极为重要的部分:他们住在木造的房子里,村落用木栅围起来。西北各部落,特别是住在哥伦比亚河流域的各部落,尚处于蒙昧时代高级阶段,他们既不知道陶器的制造,也不知道任何植物的种植。反之,新墨西哥的所谓普韦布洛33印第安人,以及墨西哥人、中美洲人和秘鲁人,当他们被征服时,已经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他们住的房屋是用干砖或石头造成的,类似城堡,并且在人工灌溉的园圃内种植玉蜀黍和其他各种依所住地区和气候而不同的食用植物,这些东西是他们食物的主要来源,他们甚至已经驯养了若干种动物:墨西哥人饲养吐绶鸡及其他禽类,秘鲁人饲养羊驼。而且,他们还知道了金属的加工一唯有铁除外,因此他们还仍然不得不使用石制的武器和工具。西班牙人的征服打断了他们的任何进一步的独立发展。
在东大陆,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是从驯养供给乳和肉的动物开始的,而植物的种植,这里在这一时期似乎很久还不知道。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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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的驯养和繁殖以及较大规模的畜群的形成,看来是使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从其余的野蛮人群中分离出来的原因。在欧亚两洲的雅利安人中间,家畜的名称还是共通的:而所栽培的植物的名称却差不多总是互异的。
畜群的形成,在适于畜牧的地方导致了游牧生活:闪米特人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的草原上,雅利安人在印度、以及沿奥克苏斯河及亚克萨尔特河、顿河和德涅泊河的草原上。动物的驯养,最初大概是在这种牧区的边缘上实行的。因此,后人便以为游牧民族是起源于这样一些地方,这种地方在实际上不仅根本不能成为人类的摇篮,而且相反地,对于蒙昧时代的人类祖先,甚至对于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人们,都几乎是不适于居住的。反之,自从这些处于中级阶段的野蛮人习惯于游牧生活以后,再也不会想到从水草丰美的河谷自愿地回到他们的祖先居住过的森林区域去了。甚至当闪米特人和雅利安人继续被挤向北部和西部的时候,要不是他们已经能够通过谷物的种植在亚洲西部的和欧洲的森林地带这种不大适宜的土壤上养活他们的牲畜,特别是在这里过冬,那他们也是不会移居这里的。十分可能,谷物的种植在这里首先是由牲畜饲料的需要所引起的,只是到了后来,才成为人类食物的重要来源。
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这两个人种的比较好的发展,或许应归功于他们的丰富的肉乳食物,特别是这种食物对于儿童发育的优良影响。的确,不得不差不多专以植物为食的新墨西哥的普韦布洛印第安人,他们的脑子比那些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而吃肉类和鱼类较多的印第安人的脑子要小些。不管怎样,在这个阶段上,食人之风已在逐渐消失,仅仅当做一种宗教活动或魔法仪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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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儿差不多是一回事)而保存着。
3.高级阶段。从铁矿的冶炼开始,并由于文字的发明及其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这一阶段,前面已经说过,只是在东半球才独立经历过,其生产的进步,要比过去一切阶段的总和还要来得丰富。英雄时代的希腊人、罗马建立前不久的各意大利部落、塔西佗时代的德意志人、海盗①时代的诺曼人②,都属于这个阶段。
首先,我们在这里初次看到了带有铁铧的用家畜拉的耕犁有耕犁以后,大规模的耕种土地,即田间耕作,从而食物在当时条件下实际上无限制地增加,便都有可能了;其次,我们也看到,清除森林使之变为耕地和牧场,如果没有铁斧和铁锹也是不可能大规模进行的。同时,人口也开始急速增长起来,稠密地聚居到不大的地域内。而在田间耕作产生以前,要有极其特殊的条件才能把50万人联合在一个统一的中央领导之下;这样的事大概从来都没有过。
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全盛时期,我们在荷马的诗中,特别是在“伊利亚特”中可以看到。完善的铁器、风箱、手磨、陶工的辘轳、榨油和酿酒、转为手工艺的发达的金属加工、货车和战车、用圆木和木板造船、作为艺术的建筑术的萌芽、由设雉堞和炮楼的城墙围绕起来的城市、荷马的史诗以及全部神话一这就是希腊人由野蛮时代带入文明时代的主要遗产。如果我们把凯撒,甚
①海盗W ikinger)系指中世纪斯堪的那维亚各国扰害英国、法国、南意大利、俄国等国沿海地区的半商海盗。一译者注
②在1884年版中不是塔西佗时代的德意志人,海盗时代的诺曼人”,而是“凯撒时代的德意志人(或者是我们更爱说的,塔西佗时代的德意志人)”。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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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塔西佗对日耳曼人的记述©跟这些成就作一比较,便可看出,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生产的发展上已取得如何丰富的成就,那时日耳曼人尚处在这个文化阶段的初期,而荷马时代的希腊人,已经准备由这个文化阶段过渡到更高的阶段了。
我在这里根据摩尔根的著作描绘的这幅人类经过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达到文明时代的开端的发展图景,已经包含足够多的新特征了,而尤其重要的是,这些特征都是不可争辩的,因为它们是直接从生产中得来的。不过,这幅图景跟我们此次遨游终了时将展现在我们面前的那幅图景比较起来,就会显得暗淡和可怜;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充分看到从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过渡以及两者之间的显著对立。现在我们可以把摩尔根的分期概括如下:蒙昧时代是以获取现成的天然产物为主的时期;人工产品主要是用作获取天然产物的辅助工具。野蛮时代是学会畜牧和农耕的时期,是学会靠人的活动来增加天然产物生产的方法的时期。文明时代是学会对天然产物进一步加工的时期,是真正的工业和艺术的时期。
①注:恩格斯指的是凯撒的《高卢战记》和塔西佗的《日耳曼尼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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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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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根一生的大部分,是在易洛魁人中间度过的,这种易洛魁人现在还居住在纽约州。他并且被一个易洛魁人部落塞纳卡人部落
)收养入族。他发现易洛魁人奉行着一种同他们的实际的家庭关系相矛盾的亲属制度。在易洛魁人中间盛行的,是一种双方可以轻易离异的个体婚制,摩尔根把它称为“对偶家庭”。因此,这种夫妻的子女,是众所周知和大家公认的:对谁应该用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姊妹等称呼,是不会有疑问的。但是,这些称呼的实际使用,却与此矛盾。易洛魁人的男子,不仅把自己亲生的子女称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而且把他兄弟的子女也称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而他们都称他为父亲。另一方面,他把自己姊妹的子女称为自己的外甥和外甥女,他们称他为舅父。相反地,易洛魁人的女子,把自己姊妹的子女和她自己亲生的子女都称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而他们都称她为母亲。她把自己兄弟的子女称为自己的内姪和内姪女,她自己被称为他们的姑母。同样,兄弟的子女们互称兄弟姊妹,姊妹的子女们也互称兄弟姊妹。反之,一个女人的子女和她兄弟的子女,则互称为表兄弟和表姊妹。这并不是一些毫无意义的称呼,而是实际上流行的对血缘亲属关系的亲疏异同的观点的表现;这种观点是一个完备地制定了的亲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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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基础,这种亲属制度可以表现单个人的数百种不同的亲属关系。不仅如此,这种亲属制度不仅在所有美洲印第安人中直到现在还没有发现过例外)完全有效,而且在印度最古的居民中,在德干的达罗毗茶人部落和印度斯坦的戈拉人部落中,也差不多毫无变更地实行着。南印度的泰米尔人和纽约州的塞讷卡部落的易洛魁人用来表示亲属关系的名称,即使现在,也还有二百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是相同的。在印度的这些部落中间,正和在所有美洲印第安人中间一样,从现行家庭形式中产生的亲属关系,也是同亲属制度相矛盾的。
怎样来说明这一点呢?亲属关系在一切蒙味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因此,我们不能只用说空话来抹煞这
一如此广泛流行的制度的意义。在美洲普遍流行的制度,在人种全然不同的亚洲各民族中间也存在着,在非洲和澳洲各地也经常可以发现它的多少改变了的形式,一像这样的一种制度,是需要从历史上来说明的,决不能含糊过去,像麦克伦南所企图做的那样。35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
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说明终于找到了。在散得维齿(夏威夷)群岛上,本世纪上半叶还存在着一种家庭形式,这种家庭所产生的父亲和母亲、兄弟和姊妹、儿子和女儿、舅父和姑母、外甥和外甥女、内姪和内姪女,正好同美洲及古印度人的亲属制度所要求的一样。然而,好奇怪!夏威夷群岛上流行的亲属制度,又是同当地事实上存在的家庭形式不相符合的。就是说,那里凡是兄弟姊妹的子女,都毫无例外被看做兄弟姊妹:他们不仅被看做自己母亲及其姊妹或自己父亲及其兄弟的共同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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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而且毫无差别地被看做自己双亲的一切兄弟姊妹的共同的子女。因此,如果说美洲的亲属制度,是以在美洲已经不存在,而在夏威夷群岛上尚可确实找到的比较原始的家庭形式为前提,那末,另一方面,夏威夷的亲属制度却向我们指出了一种更加早期的家庭形式,诚然,这一家庭形式的存在,现在我们已经在任何地方都不能证明了,但是它一定是存在过的,否则,就不会产生与它相适应的亲属制度。
“家庭,一摩尔根说,一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反之,亲属制度却是被动的:它只不过是过一个长久的时期把家庭逐渐发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只是在家庭已经急剧变化了的时候,它才发生急剧的变化。”36
“同样,一马克思补充说,一政治的、法律的、宗教的、哲学的体系,一般都是如此。””当家庭继续发展的时候,亲属制度却僵化起来;当后者以习惯的方式继续存在的时候,家庭却已经超过它了。不过,正像居维叶可以根据巴黎附近所发现的有袋动物骨胳的骨片,而确实地断定这种骨胳属于有袋动物,并断定那里曾经有过这种已经绝迹的有袋动物一样,我们也可以根据历史上所留传下来的亲属制度,同样确实地断定,曾经存在过一种与这个制度相适应的业已绝迹的家庭形式。
刚刚讲过的那些亲属制度和家庭形式,同现在所盛行的亲属制度和家庭形式不同的地方,就在于每个孩子有几个父亲和母亲。按照美洲的亲属制度(夏威夷的家庭是与它相适应的),兄弟和姊妹不能成为同一个孩子的父亲和母亲:反之,夏威夷的亲属制度,却以通常都是这种情形的家庭为前提。在这里,我们可以看见一系列家庭形式,这些家庭形式,是同那些迄今习惯上认为唯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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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形式正相矛盾的。传统的观念只知道有个体婚制,以及和它并存的一夫多妻制,甚至还有一妻多夫制,同时,正如满口仁义道德的庸人所应当做的那样,却把实践偷偷地但却毫不羞涩地逾越官方社会所定的界限这一事实完全隐瞒不说。反之,原始历史的研究却向我们表明了这样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他们的妻子同时也过着多夫制的生活,所以,他们两者的子女都被看做大家共有的子女;这种状态,在彻底向个体婚制过渡以前,又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这些变化是这样的:被共同的婚姻纽带所连结的范围,起初是很广泛的,后来越来越缩小,直到最后只留下现在占主要地位的成对配偶为止。
摩尔根在这样追溯家庭的历史时,同他的同行一致,得出了
一个结论,认为曾经存在过一种原始的状态,那时部落内部盛行毫无限制的性交关系,因此,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这种原始状态,早在上一个世纪就有人谈过,不过只是一般谈谈而已;只有巴霍芬才第一个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并且到历史宗教的传说中寻找这种原态的痕迹,这是他的伟大功绩之一。现在我们知道,他所找出的这些痕迹,使我们并不是返回到杂乱性交关系的社会阶段,而只是返回到晚近得多的一个形式,即群婚制。那个原始社会阶段,即使确实存在过的话,也是属于非常遥远的时代,以致在社会的化石中间,在落后了的蒙味人中间,未必可以找到它在过去存在的直接证据了。巴霍芬的功绩,就在于他把这个问题着重提了出来进行研究。①
①巴霍芬把这种原始状态叫做杂婚,从而表明,他是多么不了解他所发现的,或者正确些说他所猜到的东西。希腊人使用杂婚这个名词,是表示未婚男子或过个体婚生活的男子跟未婚的女子的性关系:这种情况,总是以一定的婚烟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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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①否认人类性生活的这个初期阶段,已成时髦了。人们想他人类免去这一“耻辱”。在这里,人们不仅以缺乏任何直接的证据为口实,而且还特别引用其他动物界的例子;从其他动物界里,勒土尔诺(“婚姻和家庭之进化”1888年版3)搜集了许多事实,表明完全杂乱的性交关系在这里也是较低级发展阶段上的东西。但是,我从这一切事实中只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它们对于人类及其原始生活条件绝对证明不了任何东西。脊椎动物长期的成对同居,用生理的原因足以说明:例如,在鸟类方面,是由于雌鸟在孵卵期间需要扶助;但是鸟类方面的牢固的一夫一妻制的例子,对于人类丝毫不能有所证明,因为人类并非起源于鸟类。如果严格的一夫一妻制是各种美德的最高峰,那末优胜的棕叶就应当属于絛虫了,因为絛虫在其50一200个关节或体节的每
一节中都有完备的雌雄性器官,终都在每个体节中自行交合。如果我们限于谈哺乳动物,那末我们在这里就可以找出性生活的一切形式一杂交、类似群婚的形式、多妻制、个体婚制;所缺乏的只是多夫制,只有人类才能达到这一点。甚至我们的近亲一猕猴类,在雌雄的配合上也显露了种种可能的差别;如果再缩小范围,仅仅考察一下四种类人猿,那末在这里勒土尔诺只能说,它们有时是一夫一妻制,有时是多偶制,而索绪尔则根据吉罗一特龙的意见,
的存在为前提,在这个形式之外发生这种关系;并且至少包含着已有可能发生的卖淫。这个名词,从来没有在别的意义上使用过,我和摩尔根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它的。巴霍芬的极端重要的发现,到处都被他的幻想一即认为历史上发生的男女之间的关系,总是起源于当时人们的宗教观念,而不是起源于人们的现实生活条件一弄得神秘化了,令人难以置信。
①这一段和“血缘家庭”(见本卷第49页)那一节以前的各段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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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言它们是一夫一妻制的。4”最近韦斯特马尔克(“人类婚姻史”1891年伦敦版)关于类人猿一夫一妻制的断语,也远不能作为证据。总之,现有的材料都是这样一种性质,以致诚实的勒土尔诺承认:
“不过,在哺乳动物中,智力发展的程度和性交关系的形式之间,根本没有严格的关系。”42
而埃斯潘纳斯(“论动物的社会”1877年版)则率直地说:“群是我们在动物中所能看到的最高的社会集团。它看来是由家庭构成的,但是家庭和群一开始就处在对抗之中,它们是以反比例发展的。”3
从上述一切已经可以看出,我们关于类人猿的家庭集团及其他共居生活集团还几乎没有丝毫确定的知识;现有的材料都是直接互相矛盾的。这原没有什么稀奇。甚至我们关于蒙味时代人类部落的一切材料,也是多么矛盾,多么需要批判的检验和精选呵!而观察猿猴社会,比观察人类社会,还要困难得多。因此,凡根据这样绝对不可靠的材料而作的任何结论,目下我们都应该加以驳斥。
反之,上面所引的埃斯潘纳斯的论点却给了我们一个比较牢固的支点。高等动物的群和家庭并不是互相补充,而是互相对立的。埃斯潘纳斯非常清楚地说明了,雄性在交尾期内的嫉妒是怎样地削弱或者暂时瓦解任何共居生活的群。
“在家庭紧密结合的地方,群只是一种稀有的例外。反之,在自由的性交关系或多偶制盛行的地方,差不多是自然地组成了群…为了使群能够组成,家庭的纽结须要放松,个体须要重新自由。因此,我们在鸟类中才极少见到有组织的群…反之,我们在哺乳动物中所以能发现在某种程度上有组织的社会,正因为个体在这里没有被家庭所吞没…所以,群的集体感在其发生时的大敌,莫过于家庭的集体感。我们可以毫不迟疑地说:如果说已经发展起来了一种比家庭更高级的社会形式,那末这只是由于它把起了根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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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家庭溶化在自身之中才能发生;并且可能正是由于这一点,这些家庭才有可能以后在无限优越的环境中重新组织起来。”埃斯潘纳斯“论动物的社会”:转引自吉罗-特龙“婚姻与家庭的起源”1884年版第518一520页)
由此可见,动物社会对于推断人类社会确具有某种价值,
但只是反面的价值而已。在较高等的脊椎动物中,据我
们所知,只有两种家庭形式:多妻制和成对配偶制;在这两种场合,都只许有一个成年的雄者,只许有一个丈夫。雄者的嫉妒,既联系又限制着动物的家庭,使动物的家庭跟群对立起来;由于这种嫉妒,作为共居生活最高形式的群,在一些场合成为不可能,而在另一些场合则被削弱,或在交尾期间趋于瓦解,在最好的场合,其进一步的发展也要受到阻碍。单是这一点就足以证明,动物的家庭和人类的原始社会是两不相容的东西;脱离动物状态的原始人类,或者根本没有家庭,或者至多只有动物中所没有的那种家庭。一种没有武器的像正在形成中的人这样的动物,即使互相隔绝,以成对配偶为共居生活的最高形式,就像韦斯特马尔克根据猎人的口述所断定的大猩猩和黑猩猩那样,也还能以不多的数量勉强活下去。但是,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从现今类人猿那样的生活条件向人的状态过渡,是根本无法解释的;这种类人猿给我们的印象,勿宁说是一种正在逐渐灭绝的、至少也是处于衰落状态的脱离正轨的旁系。只此一点,已足以使人推翻把它们的家庭形式同原始人类的家庭形式相提并论的任何说法了。而成年雄者的相互宽容,嫉妒的消除,则是形成较大的持久的集团的首要条件,只有在这种集团中才能实现由动物向人的转变。的确,我们发现历史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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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切证明并且现在某些地方还可以加以研究的最古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是什么呢?那就是群婚,即整个一群男子与整个一群女子互为所有,很少有嫉妒余地的婚姻形式。其次,在较晚的一个发展阶段上,我们又发现了多夫制这种例外形式,这一形式更是直接同一切嫉妒的感情相矛盾,因而是动物所没有的。不过,我们所知道的群婚形式都伴有特殊的复杂情况,以致必然使我们追溯到各种更早、更简单的性交关系的形式,从而归根结蒂使我们追溯到一个同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相适应的杂乱的性交关系的时期,这样,动物婚姻形式的引证,就使我们恰好回到这些引证本来要使我们永远离开的那一点上去了。
那末,所谓杂乱的性交关系究竟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现在或较早时期通行的禁例在那时是没有效力的。我们己经看到,由于嫉妒而造成的限制是怎样崩溃的。如果说有什么可以确定的话,那就是:嫉妒是一种较后发展起来的感情。血亲婚配的观念,也是如此。不仅兄弟和姊妹起初曾经是夫妇,而且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交关系今日在许多民族中也还是允许的。班克罗夫特(“北美太平洋沿岸各州的土著民族”1875年版第1卷“)证明,白令海峡沿岸的加惟基人、阿拉斯加附近的科迪亚克岛上的人、英属北美内地的提纳人,都有这种关系;勒土尔诺也提出了关于印第安赤北韦人、智利的库库人、加勒比人、印度支那半岛的克伦人的同样事实的报告:至于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关于帕提亚人、波斯人、斯基台人、匈奴人等的故事,在这里就不必说了。在血亲婚配尚未发现之前这的确是一种发现,而且是一种极其宝贵的发现),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交关系所引起的憎恶,并不大于其他不同辈的人们之间的性交关系;而后者即使今日在最市侩气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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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也还在发生,而且并不引起多大的惊愕;甚至年逾六十的老姑娘”,如果她们十分富有的话,有时也可以嫁给一个三十来岁的青年男子。不过,如果我们从我们所知道的最早的家庭形式上抛弃那种与它们有关的血亲婚配的观念,一这种观念跟我们的观念完全不同,而且往往是跟它们直接冲突的,一那末我们就得出一种只能叫做杂乱的性交关系的形式了。所谓杂乱,是说后来由习俗所规定的那些限制那时还不存在。但是由此决不能说在这种关系的日常实践中也必然是乱得毫无秩序的。短时期的成对配偶,像现在甚至在群婚制中在大多数场合也有的那样,决不是不可能的。所以,如果说韦斯特马尔克(他是最近的一个否认这种原始状态的人)把两性在生孩子以前成对同居的一切场合,都叫做婚姻,那末就应该说,这种婚姻也是完全可以在杂乱的性交关系状态下发生的,它跟杂乱状态,即没有由习俗规定的对性交关系的限制那种状态并不矛盾。当然,韦斯特马尔克是从如下的观点出发的,他认为:
“杂交状态包含着对个人爱好的压抑”,因而“卖淫是这种状态的最真实的形式”45。
而我却以为,如果戴着妓院眼镜去观察原始状态,那便不可能对它有任何理解。我们在研究群婚时,再来谈这个问题吧。
按照摩尔根的意见,从这种杂乱性交关系的原始状态中,大概很早就发展出了以下几种家庭形式:
1.血缘家庭一这是家庭的第一个阶段。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数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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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用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姊妹、从(表)兄弟姊妹、再从(表)兄弟姊妹和血统更远一些的从(表)兄弟姊妹,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兄弟姊妹的关系,在家庭的这一阶段上,也包括相互的性交关系,并把这种关系看做自然而然的事。①这种家庭的典型形式,应该是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正因为如此,也互为夫妻。
血缘家庭已经绝迹了。甚至在历史所记载的最蒙味的民族中
①马克思在1882年春季所写的一封信中46,以最严厉的语调,批评瓦格纳的“尼贝龙根”歌词对原始时代的完全曲解。歌词中说:“谁曾听说哥哥抱着妹妹做新娘?”47瓦格纳的这些“色情之神”,完全以现代方式,用一些血亲婚配的事情使自己的风流勾当更加耸人听闻;马克思对此回答道:“在原始时代,姊妹曾经是妻子,而这是合乎道德的。”(恩格斯在1884年版上加的注。)瓦格纳的一位法国友人和崇拜者,不同意这个注,说在瓦格纳所根据的“老艾达”中,在“厄革斯德列克”中,洛基就曾指责弗莱雅说:“在诸神面前,你拥抱自己的哥哥。”似乎由此就可以看出,兄弟和姊妹结婚在那时候已经被禁止。不过,“厄革斯德列克”乃是对古代神话的信仰已经完全丧失的那
一时代的表现;这是纯粹琉善式的对神的讽刺。要是作为靡菲斯特斐勒司的洛基在这里对弗莱雅作了这样的指责,那末这倒是反驳了瓦格纳了。而且,在后边数行诗中,洛基对尼奥德尔说:“你同你的妹妹生了一个这样的)儿子”(vidh systur thinni gaztu slikan m og)4s。尼奥德尔本不是亚萨神,而是瓦那神,所以他在“英格林加传说”中说,兄弟和姊妹结婚,在瓦那国是很普通的,但在亚萨神中间并不如此。49这大概是表明,瓦那神是比亚萨神更古的神。无论如何,尼奥德尔是作为同亚萨神一样的神生活在亚萨神中间的,因此,“厄革斯德列克”勿宁说是证明,在挪威的关于诸神的传说产生的时代,兄弟和姊妹结婚至少在诸神之间尚未引起任何憎恶。要是想为瓦格纳辩护,引用“艾达”倒不如引用歌德,歌德在关于神和舞妓的叙事诗中,说到妇女在寺院献身的宗教义务时也犯了同样的错误,他过于把这种风俗习惯比作现代的卖淫了。(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补加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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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也找不出它的,一个不可争辩的例子来。不过,夏威夷的亲属制度这种制度至今还在整个波利尼西亚通行),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种家庭一定是存在过的,因为它所表现的血缘亲属等级只有在这种家庭形式之下才能发生;同时,家庭后来的全部发展,也使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一点,因为这种发展要求以这一家庭形式的存在作为必然的最初阶段。
2.普那路亚家庭。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那末,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这一进步是逐渐实现的,大概①先从排除同胞的(即母方的)兄弟和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开始,起初是在个别场合下,以后逐渐成为惯例(在夏威夷群岛上,在本世纪尚有例外),最后甚至禁止旁系兄弟和姊妹之间的结婚,用现代的称谓来说,就是禁止同胞兄弟姊妹的子女、孙子女、以及曾孙子女之间结婚:按照摩尔根的看法,这
一进步可以作为
“自然选择原则是在怎样发生作用的最好例证”50。
不容置疑,凡血亲婚配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之间的结婚当作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这一进步的影响有多么强大,可以由氏族的建立来作证明;氏族就是由这一进步直接引起的,而且远远超出了最初的目的,它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多数的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并且在希腊和罗马我们还由氏族直接
①“大概”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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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了文明时代。
每个原始家庭,至迟经过几代以后是一定要分裂的。原始共产制的共同的家庭经济(它毫无例外地一直盛行到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后期),决定着家庭公社的最大限度的规模,这种规模虽然依条件而变化,但是在每个地方都是相当确定的。不过,一旦发生同母所生的子女之间不许有性交关系的观念,这种观念就一定要影响到旧家庭公社的分裂和新家庭公社的建立这种新的家庭公社这时不一定要同家族集团相一致)。一列或者数列姊妹成为一个公社的核心,而她们的同胞兄弟则成为另一个公社的核心。摩尔根称之为普那路亚的家庭形式,便经过这样或类似的途径而由血缘家庭产生出来了。按照夏威夷的习俗,若干数目的姊妹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即从(表)姊妹,再从(表)姊妹或更远一些的姊妹一是她们共同丈夫们的共同的妻子,但是在这些共同丈夫之中,排除了她们的兄弟;这些丈夫彼此已不再互称为兄弟,他们也不必再成为兄弟了,而是互称为普那路亚,即亲密的同伴,即所谓associeé(伙伴)。同样,一列兄弟一同胞的或血统较远的
则跟若干数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姊妹)共同结婚,这些女子也互称为普那路亚。这是家庭结构的古典形式;这种形式后来又经历了一系列改变,它的主要特征是一定的家庭范围内相互的共夫和共妻,不过在这个家庭范围以内是把妻子的兄弟(起初是同胞的,以后更及于血统较远的)除外,另一方面也把丈夫的姊妹除外。
这种家庭形式十分精确地向我们提供了美洲的制度所表现的亲属等级。我母亲的姊妹的子女,依然是我母亲的子女,同样,我父亲的兄弟的子女,也依然是我父亲的子女,他们全都是我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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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妹:但是我母亲的兄弟的子女,现在都是我母亲的内姪和内姪女,我父亲的姊妹的子女,现在都是我父亲的外甥和外甥女,而他们全都是我的表兄弟和表姊妹了。因为,固然我母亲的姊妹的丈夫们依然是我母亲的丈夫们,同样,我父亲的兄弟的妻子们也依然是我父亲的妻子们一即使事实上不总是如此,在法理上却是如此一,但由于社会对于同胞兄弟姊妹之间的性交关系的非难,结果就使兄弟姊妹的子女(体来是毫无差别地被承认为兄弟姊妹的)划分为两类:有一些人像过去一样,相互之间依然是(血统较远的)兄弟姊妹,另一些人即一方面兄弟的子女和另一方面姊妹的子女,已经不能再成为兄弟姊妹,已经不能再有共同的双亲了一无论是共同的父亲,共同的母亲,或是共同的父母;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发生了分为外甥和外甥女、内姪和内姪女、表兄弟和表姊妹这些类别的必要,而这些类别在从前的家庭制度之下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美洲的亲属制度,在以某种个体婚制为基础的任何家庭形式下,似乎是极其荒诞的事情,现在它在普那路亚家庭中,连最细微的地方,都获得了合理的解释和自然的根据。普那路亚家庭或某种与它类似的形式①,至少也应该和美洲的亲属制度同样流行过。
如果波利尼西亚的虔诚的传教士,像美洲早先的西班牙修道士一样,能够在这种反基督教的关系中看出一种比简单的“丑事②更重要的东西,那末,大概在整个波利尼西亚都可以找到这
①“或某种与它类似的形式”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②被巴霍芬认为是他发现的,杂乱的性交关系(他把这种性交关系叫做污泥生殖'
〖《Sump fzeugung》])的遗迹51,是来自群婚制的,现在关于这一点再不容怀疑了。“如果已霍芬认为这种‘普那路亚婚姻是非法的',那末,那一时代的人也许要认为今日从兄弟姊妹或表兄弟姊妹之间的结婚,近的和远的,大多数都是血亲婚配,正如亲兄弟和亲姊妹之间的结婚一样。”(马克思语)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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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已被证明确实存在于夏威夷群岛上的家庭形式。如果说,凯撒曾告诉我们说,当时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的布列吞人,“每十个或十二个男子共妻,而且多半是兄弟和兄弟,父母和子女”3,那末,这最好解释为群婚①。野蛮时代的母亲不会有十个至十二个这样年龄的儿子,以致可以有共同的妻子们;而跟普那路亚家庭相适应的美洲的亲属制度,却能提供好多兄弟,因为每个男子的一切血统近的和远的兄弟都是他的兄弟。凯撒所谓“父母和子女”,大概是弄错了;在这个制度下,固然还没有绝对排除父亲和儿子或母亲和女儿属于同一婚姻集团的可能性,但是却不许父亲和女儿或母亲和儿子处在同一婚姻集团内。同样,从这种群婚形式或与它类似的群婚形式②出发,最容易说明希罗多德及其他古代著作家关于蒙味民族和野蛮民族中共妻情况的叙述。这也可以说明沃森和凯(“印度的居民”54)所叙述的关于奥德(在恒河以北)的蒂库尔人的情况,即:
“他们共同地生活即在性交关系上)在大公社中,差不多毫无差别,要是他们之间有二人被视为夫妻,那末,这种关系只不过是名义上的。”
看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场合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诚然,澳大利亚的级别制度也可以成为氏族的出发点5:澳大利亚人有氏族,但他们还没有普那路亚家庭,而只有更粗野的群婚形式。③
在一切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谁是某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不能确
①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一编者注
②“或与它类似的群婚形式”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③在1884年版中不是“而只有更粗野的群婚形式”,而是“他们的组织具有十分个别的性质,我们无须加以注意”。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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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但谁是孩子的母亲却是知道的。即使母亲把共同家庭的一切子女都叫做自己的子女,对于他们都担负母亲的义务,但她仍然能够把她自己亲生的子女同其余一切子女区别开来。由此可知,只要存在着群婚,那末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女系。一切蒙味民族和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民族,实际上都是这样,所以巴霍芬的第二个大功绩,就在于他第一个发现了这一点。他把这种只从母亲方面确认世系的情况和随着时间的进展而由此发展起来的继承关系叫做母权制:为了简便起见,我仍然保留了这一名称;不过它是不大恰当的,因为在社会发展的这一阶段上,还谈不到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如果我们现在从普那路亚家庭中取它的两个典型集团之一,即由一群姊妹一同胞的和血统较远的,亦即同胞姊妹所派生的第一等级、第二等级或更远的姊妹一连同她们的子女以及她们母方的同胞兄弟和血统较远的兄弟(按照我们的前提,他们不是她们的丈夫)所组成的集团来看,那末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一群人正是后来构成原始形式的氏族的成员。她们全体有一个共同的女祖先;由于出自同一个女祖先,后代的所有女性每一代都是姊妹。但是,这些姊妹的丈夫们,已经不能是她们的兄弟,从而不能是出自这个女祖先的,因而也不包括在后来成为氏族的这个血缘亲属集团以内了;然而,他们的子女却属于这个集团,因为只有唯
一确知的母方世系才具有决定的作用。自一切兄弟和姊妹间,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交关系的禁例一经确立,上述的集团便转化为氏族了,换言之,即组成一个确定的、彼此不能结婚的女系血缘亲属集团;从这时起,这种集团就由于其他共同的社会制度和宗教制度而日益巩固起来,并且与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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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区别开来了。关于这一点,以后还要详细谈到。不过,我们既然看到氏族不仅是必然地,而且简直是自然而然地从普那路亚家庭发展起来的,那末我们就有理由认定,在氏族制度可得到证实的一切民族中,即差不多在一切野蛮的和文明的民族中,几乎毫无疑问地都曾经存在过这种家庭形式①。
当摩尔根写他的著作的时候,我们关于群婚的知识还是非常有限的。仅略略知道那组织为级别的澳大利亚人实行群婚,此外就是摩尔根早在1871年发表了他所得到的关于夏威夷普那路亚家庭的材料6。普那路亚家庭,一方面,对美洲印第安人中盛行的亲属制度(这一制度曾经作为摩尔根的全部研究的出发点)做了完备的说明:另一方面,它又成为一个可以引出母权制氏族的现成的出发点;最后,它乃是比澳大利亚的级别制度更高的一个发展阶段。因此,摩尔根把这个形式看做必然先于对偶婚存在的一个发展阶段,并且认定它普遍流行在更早的时代,这是可以理解的。自从我们了解了群婚的一系列其他形式以后,现在才知道摩尔根在这里走得太远了。不过,他仍然很幸运,在他的普那路亚家庭中碰到了最高的、典型的群婚形式,亦即可以用来最容易地说明向更高形式过渡的那种形式。
使我们的关于群婚的知识大大丰富起来的,是英国传教士劳里默·法森,他在这种家庭形式的古典地区一澳大利亚,对群婚做了多年的研究。7他在南澳大利亚的芒特一甘比尔地区的澳大利亚黑人中发现了最低的发展阶段。在这里,整个部落分为两个级别:克洛基和库米德。每个级别内部都严格禁止性交关系;反
①以下直到“对偶家庭”那一段(见本卷第57页)以前的各段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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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级别的每个男子生来就是另一级别的每个女子的丈夫,而后者生来也是前者的妻子。不是单个人,而是整个集团相互结婚,即级别和级别结婚。而且应当指出,这里除了两个外婚制级别的划分所造成的限制以外,不论年龄上的差别或亲近的血缘亲属关系,都不能成为性交关系的阻碍。对克洛基的任何男子说来,库米德的每个女子都是他的当然的妻子,但是,他自己的女儿,既是库米德女性所生,根据母权制也是库米德,所以,她生来就是每个克洛基男人的妻子,从而也是自己父亲的妻子。不论如何,我们所知道的那种级别组织,对于这一点是没有设下任何障碍的。所以,或者是在这种组织发生的那个时期,虽然已有限制血亲婚配的朦胧意向,但是人们还不把父母和子女间的性交关系看做怎样特别可怕的事情,一在这种情况下,级别制度就是从杂乱性交关系的状态中直接产生的:或者是在级别发生的时候,父母和子女间的性交关系业已为习俗所禁止,一在这种情况下,当前的状态就表明在它以前曾经存在过血缘家庭,而它是走出血缘家庭的第一步。后面这一种情况,比较可信。据我所知,在澳大利亚,父母和子女间的婚姻关系的例子,还没有人提到过,而比较晚一些的外婚形式,即母权制氏族,照例也默然以禁止这种关系为前提,把这种禁例看做一种在氏族产生时就已存在的事情。
两个级别的制度,除了南澳大利亚的芒特一甘比尔地区以外,在更靠东部的达令河流域和东北部的昆士兰也是有的,所以,这个制度通行颇广。它只排除母方兄弟姊妹间、母方兄弟的子女间、母方姊妹的子女间的结婚,因为他们都是属于同一级别的;反之,姊妹的子女和兄弟的子女却能相互结婚。进一步阻止血亲婚配的办法,可以在新南威尔士达令河流域的卡米拉罗依部落中间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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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里,两个最初的级别分成四个,而这四个级别之中每一级别全体又都跟其他某一个一定的级别结婚。最初的两个级别生来就互为夫妻;根据母亲属于第一或第二级别,她的子女就属于第三或第四级别;这后两个同样互相结婚的级别,其子女又加入第一和第二级别。这样,一代总是属于第一和第二级别,下一代则属于第三和第四级别,第三代又重新属于第一和第二级别。根据这制度,兄弟姊妹的子女(母方的)不得为夫妻,但是兄弟姊妹的孙子孙女却可以为夫妻。这一特别而复杂的制度,由于母权制氏族的插入一无论如何是在较后的时期一而更加复杂。不过,在这里我们不能研讨这个了。这样,我们看到,阻止血亲婚配的意向,一而再再而三地表现出来,然而这是本能地自发地进行的,并没有明确的目的意识。
群婚在澳大利亚还是一种级别婚,它是往往分布于全大陆的整个一级别的男子和同样广布的一级别的女子的群众性夫妻关系,一这种群婚,如果加以详细的观察,决不像习惯于娼妓制度的庸人幻想所描绘的那样可怕。相反地,过了许多年以后,人们才仅仅开始猜测到有这种婚姻存在,只是不久以前才又对它争论起来。在皮相的观察者看来,它是一种不牢固的个体婚制,而在某些地方则是间或有通奸行为的多妻制。只有像法森和豪伊特那样,花费许多年工夫,才能在这些婚姻关系(普通的欧洲人喜欢在这些婚姻关系的实践中看到某种类似他的故乡现有的婚姻关系)中发现一种调节法则,根据这种法则,一个外地的澳大利亚黑人在离开本乡数千公里的地方,在说着他所不懂的语言的人们中间,往往依然可以在一个个地方或一个个部落里,找到没有一点反抗和怨恨地甘愿委身于他的女子,而有着几个妻子的男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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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让一个妻子给自己的客人去过夜。在欧洲人视为不道德和无法纪的地方,事实上都盛行着一种严格的法则。这些女子属于客人的通婚级别,因而她们生来就是他的妻子;把他们彼此结合起来的那个道德法则,同时又用剥夺权利的惩罚方法,禁止相互所属的通婚级别以外的任何性交关系。甚至在经常抢劫妇女的地方(某些地方还把这当作通例),也很慎重地遵守级别的法则。顺便提一下,抢劫妇女的现象,已经表现出向个体婚制过渡的迹象,至少是以对偶婚的形式表现出这种迹象:当一个青年男子,在朋友们的帮助下劫得或拐得一个姑娘的时候,他们便轮流同她发生性交关系;但是在此以后,这个姑娘便被认为是那个发动抢劫的青年男子的妻子。反之,要是被劫来的女子背夫潜逃,而被另一个男子捕获,那末她就成为后者的妻子,前者就丧失了他的特权。这样,与继续存在的群婚并行,并且在它的范围以内,又产生了一种排斥他人的关系,即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以及与此并行的多妻制,于是在这里群婚也开始消亡,问题只在于:在欧洲人的影响下,首先消失的是什么一是群婚制还是奉行群婚制的澳大利亚黑人。
像澳大利亚所盛行的那种整个级别的结婚,无论如何,乃是群婚的一种十分低级的、原始的形式:而普那路亚家庭,就我们所知道的而论,则是群婚的最高发展阶段。前者大概是同漂泊不定的蒙味人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后者则是以比较牢固定居的共产制公社为前提,并且直接导向下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在这两种婚姻形式之间,我们无疑还会发现某些中间阶段;在这里,目下摆在我们面前的还是一个刚刚敞开而尚未有人进入的研究领域。
3.对偶家庭。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在群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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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
一个主妻还不能称为爱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也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一个主夫。这种情况,在不小的程度上助长了传教士头脑中的混乱,这些传教士们有时把群婚①看做一种杂乱的共妻,有时又把群婚看做一种任意的通奸。但是,这种习惯上的成对配偶制,随着氏族日趋发达,随着不许互相通婚的“兄弟”和姊妹”类别的日益增多,必然要日益巩固起来。氏族在禁止血缘亲属结婚方面所起的推动作用,使情况更加向前发展了。这样,我们就看到,在易洛魁人和其他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大多数印第安人那里,在他们的亲属制度所承认的一切亲属之间都禁止结婚,其数多至数百种。由于这种婚姻禁例日益错综复杂,群婚就越来越不可能:群婚就被对偶家庭排挤了。在这一阶段上,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共同生活:不过,多妻和偶尔的通奸,则仍然是男子的权利,虽然由于经济的原因,很少有实行多妻制的;同时,在同居期间,多半都要求妇女严守贞操,要是有了通奸的情事,便残酷地加以处罚。然而,婚姻关系是很容易由任何一方撕破的,而子女像以前一样仍然只属于母亲。
在这种越来越排除血缘亲属结婚的事情上,自然选择的效果也继续表现出来。用摩尔根的话来说就是:
“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两个正在进步的部落混合在一起了,新生一代的颅骨和脑髓便自然地扩大到综合了两个部落的才能的程度。”58
这样,实行氏族制度的部落便必然会对落后的部落取得上风,
①在1884年版中,这一句和前一句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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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带动它们来仿效自己。
由此可见,原始时代家庭的发展,就在于不断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并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由于次第排斥亲属通婚一起初是血统较近的,后来是血统愈来愈远的亲属,最后是仅有姻亲关系的一,任何群婚形式终于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了,结果,只剩下一对结合得还不牢固的配偶,即一旦解体就无所谓婚姻的分子。从这一点就已经可以看出,个体婚制的发生同现代意义上的个人的性爱是多么没有关系了。所有正处于这一发展阶段的各民族的实践,更加证明了这一点。在以前的各种家庭形式下,男子是从来不缺乏女子的,相反,女子倒是多了一点;而现在女子却稀少起来,不得不去寻找了。因此,随着对偶婚的发生,便开始出现抢劫和购买妇女的现象,这是发生了一个深刻得多的变化的普遍迹象,不过只是迹象而已;但是苏格兰的学究麦克伦南,却根据这些仅仅是有关求妻方法的迹象,虚构了他所谓的抢劫婚姻”和“买卖婚姻”这两种特殊的家庭。此外,在美洲印第安人和其他处于同一发展阶段的民族中间,缔结婚姻并不是当事人本人的事情(甚至往往不同他们商量),而是他们的母亲的事情。这样,订婚的往往是两个彼此全不相识的人,只是到婚期临近时,才告诉他们业已订婚。在婚礼之前,新郎赠送礼物给新娘的同氏族亲属(即新娘的母方亲属,而不是她的父亲和父亲的亲属):这种礼物算是被出让的女儿的赎金。婚姻可以根据夫妇任何一方的意愿而解除,但是在许多部落中,例如在易洛魁人中,逐渐形成了对这种离婚采取否定态度的社会舆论:在夫妇不和时,双方的同氏族亲属便出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效时,才实行离婚,而且,子女仍归妻方,以后双方都有重新结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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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对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愿意有自己的家庭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庭经济解体。但是共产制家庭经济意味着妇女在家庭内的统治,正如在不能确认生身父亲的条件下只承认生身母亲意味着对妇女即母亲的高度尊敬一样。那种认为妇女在社会发展初期曾经是男子的奴隶的意见,是我们从十八世纪启蒙时代所继承下来的最荒谬的观念之一。在一切蒙昧人中,在一切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中级阶段、部分地也处于高级阶段的野蛮人中,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这种地位到了对偶婚时期是怎样的情形,可以由在塞讷卡部落的易洛魁人中做过多年传教士的阿瑟·莱特作证明。他说:
“讲到他们的家庭,当他们还住在老式长屋〈包含几个家庭的共产制家庭经济)中的时候…那里总是由某一个克兰〈氏族》占统治地位,因此妇女是从别的克兰〈氏族)中得到丈夫的…通常是女方在家中支配一切;贮藏品是公有的;但是,倒霉的是那种过于怠惰或过于笨拙因而不能给公共贮藏品增加一分的不幸的丈夫或情人。不管他在家里有多少子女或占有多少财产,仍然要随时听候命令,收拾行李,准备滚蛋。对于这个命令,他甚至不敢有反抗的企图;家对于他变成了地狱,除了回到自己的克兰〈氏族》去或在别的克兰内重新结婚大多如此)以外,再也没有别的出路。妇女在克兰〈氏族)里,乃至一般在任何地方,都有很大的权力。有时,她们可以毫不犹豫地撤换酋长,把他贬为普通的战士。”9
在共产制家庭经济中,全体或大多数妇女都属于同一氏族,而男子则属于不同的氏族,这种共产制家庭经济是原始时代到处通行的妇女统治的物质基础,这种妇女统治的发现,乃是巴霍芬的第三个功绩。一为补充起见,我还要指出:旅行家和传教士关于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妇女都担负奇重工作的报告,同上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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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并不矛盾。决定两性间的分工的原因,是同决定妇女社会地位的原因完全不同的。有些民族的妇女所做的工作比我们所设想的要多得多,这些民族常常对妇女怀着比我们欧洲人更多的真正尊敬。外表上受尊敬的、脱离一切实际劳动的文明时代的贵妇人,比起野蛮时代辛苦劳动的妇女来,其社会地位是无比低下的:后者在本民族中被看做真正的贵妇人(lady frowa,Frau=夫人),而就其地位的性质说来,她们也确是如此。
要弄清现在美洲的群婚①是否已完全被对偶婚所排除的问题,必须更加仔细地研究一下还处于蒙味时代高级阶段的西北部民族、特别是南美的各民族。关于后者,流传着各种各样的随便性交的事例,使人很难设想在这里旧时的群婚已经完全克服。②无论如何,群婚的遗迹还是没有完全消失的。在北美的至少四十个部落中,同长姊结婚的男子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一切妹妹也娶为妻子一这是一整群姊妹共夫的遗风。而加利福尼亚半岛的居民蒙昧时代高级阶段),据班克罗夫特说则有一些节日,在节日里几个“部溶”聚集在一起,进行不加区别的性交。显然,这是指一些氏族,它们在这些节日里,对于从前一个氏族的妇女以另一氏族的所有男子为她们的共同丈夫,而男子则以另一氏族的所有妇女为他们的共同妻子的时代,还保存着一点朦胧的记忆。③这种习
①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一编者注
②这句话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③以下直到“对偶家庭产生于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见本卷第64页)以前的各段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在1884年版中,这一段的结尾是如下一段被恩格斯在1891年版中部分地利用又部分地删节了的文字:“古代世界的这类实践的遗迹是众所周知的,例如,腓尼基姑娘在阿斯塔尔塔节在寺庙中献身于过路男人的风俗;甚至中世纪的初夜权,也是大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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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在澳大利亚仍然盛行着。有些民族中,还有这种情形,即男性长者,酋长和巫师,利用共妻制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自己独占大多数妇女;但是,他们在一定节日和民众大集会时,必须恢复以前的共妻制,让自己的妻子去和年轻的男子们寻乐。韦斯特马尔克在他的“人类婚姻史”一书第28一29页,举了许多例子,表明在印度的霍人、桑塔尔人、潘札人和科塔尔人部落中,在某些非洲民族和其他民族中,都有这种定期的沙特恩节1,即在一个短时期内重新恢复旧时的自由的性交关系。奇怪的是,韦斯特马尔克由此得出一个结论,说这并不是他所否认的群婚的残余,而是原始人和其他动物所共有的交尾期的残余。
在这里,我们便接触到了巴霍芬的第四个伟大的发现:广泛流行的从群婚到对偶婚的过渡形式。被巴霍芬说成是对违反古代神戒的赎罪,即妇女用以赎买贞操权利的赎罪,事实上不过是对
一种赎身办法的神秘化的说法,妇女用这种办法,把自己从古时存在过的共夫制之下赎出来,而获得只委身于一个男子的权利。这种赎身,是一种有限制的献身:巴比伦的女子每年须有一次在米莉塔庙里献身给男子;其他前亚细亚各民族把自己的姑娘送到阿娜伊蒂斯庙去住好几年,让她们在那哩同自己的意中人进行自由恋爱,然后才允许她们结婚:穿上宗教外衣的类似的风俗,差不多在地中海和恒河之间的所有亚洲民族中间都可遇到。为赎身而做出的赎罪牺牲,随着时间的进展而愈来愈轻,正如巴霍芬已经指出的:
年年提供的这种牺牲,让位于一次的供奉;从前是妇人的杂婚制,现在是姑娘的杂婚制;从前是在结婚后进行,现在是在结婚前进行;从前是不加区别地
于克尔特氏族〈克兰)而保持下来了的普那路亚家庭的残余,尽管德国的新浪漫派竭力抹煞这个事实,初夜权却极其顽强地存在着”。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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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身于任何人,现在是只献身于某些一定的人了。”(“母权论”第X区页)
在其他民族中,没有这种宗教的外衣:在有些民族中一在古代有色雷斯人、克尔特人等,在现代则有印度的许多土著居民、马来亚各民族、太平洋地☒的岛民,和许多美洲印第安人一姑娘在出嫁以前,都享有极大的性的自由。特别是在南美洲,差不多到处都是如此,只要到过该大陆内地的人,都可以证明这一点。例如,阿加西斯(“巴西旅行记”1886年波士顿和纽约版第266页62)曾经谈到一个印第安人世系的富有家庭。当他被介绍同这一家的女儿认识时,他问到她的父亲,意思是指她母亲的丈夫,一个正在参加对巴拉圭战争的军官,但是母亲含笑回答道:Na o tem pai,éfilha da for-tuna一她没有父亲,她是一个偶然生的孩子。
“印第安妇女或混血种妇女,总是这样毫不害羞、毫无愧悔地谈到她们的非婚生子女;这完全不是例外,似乎倒是相反的情形才是例外。孩子们…往往只知道母亲,因为一切的照顾和责任都落在她的身上;他们对于父亲却毫无所知:看来妇女也从来没有想到她或她的子女对他有什么要求。”
在这里使文明人感到奇怪的事情,按照母权制和在群婚制却是一种通例。
在另一些民族中,新郎的朋友和亲属或请来参加婚礼的客人,在举行婚礼时,都可以提出古代遗传下来的对新娘的权利,新郎按次序是最后的一个:在巴利阿里群岛和在非洲的奥及娄人中,在古时都是如此;而在阿比西尼亚的巴里人中,现在也还是如此。在另
一些民族中,则由一个有公职的人,一部落或氏族的头目、酋长、
萨满、祭司、诸侯或其他不管是什么头衔的人,代表公社行使对新娘的初夜权。尽管新浪漫主义者竭力掩饰这一事实,但这种jusprimae noctis(初夜权)至今还作为群婚的残余,存在于阿拉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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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的大多数居民班克罗夫特“土著民族”第1卷第81页)、墨西哥北部的塔胡人(同上,第584页)及其他民族中:在整个中世纪,它至少存在于原为克尔特人的各个国家中,例如在阿腊贡:在这些地方,它是直接由群婚传下来的。在加斯梯里亚,农民虽然从来没有成为农奴,但在阿腊贡却盛行过极丑恶的农奴制,直到1486年天主教徒斐迪南做出裁决为止。在这个文件中说:
“兹决定并宣告,上述领主〈senyor s,,男爵〉…亦不得在农民娶妻时与其妻同睡第一夜,或在结婚之夜,当新娘躺在床上时,跨越该床及该女子,作为自己统治的标志;上述领主亦不得违反农民的女儿或儿子的意志去差使他们,无论偿付报酬与否。”(据祖根海姆“农奴制度”1861年彼得堡版第355页上的卡塔卢尼亚语原文。64)
其次,巴霍芬坚决地断定,从他所谓的“杂婚制”或“污泥生殖”向个体婚制的过渡,主要是由妇女所完成,这是绝对正确的。古代遗传下来的两性间的关系,愈是随着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从而随着古代共产制的解体和人口密度的增大,而失去素朴的原始的性质,就愈使妇女感到屈辱和难堪:妇女也就愈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这个进步决不可能发生在男子方面,这完全是由于男子从来不会想到甚至直到今天也不会想到要放弃事实上的群婚的便利。只有在由妇女实现了向对偶婚的过渡以后,男子才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
自然,这种一夫一妻制只是对妇女而言的。
对偶家庭产生于蒙味时代和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大部分是在蒙味时代高级阶段,只有个别地方是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这是野蛮时代所特有的家庭形式,正如群婚之于蒙味时代,一夫一妻制之于文明时代一样。要使对偶家庭进一步发展为牢固的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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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制,除了我们已经看到的一直起着作用的那些原因之外,还需要有别的原因。在成对配偶制中,群已经减缩到它的最后单位,仅由两个原子组成的分子,即一男和一女。自然选择已经通过日益缩小婚姻关系的范围而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在这一方面,它再也没有事可做了。因此,如果没有新的、社会的动力发生作用,那末,从成对配偶制中就没有任何根据产生新的家庭形式了。但是,这种动力开始发生作用了。
我们现在撇开美洲这个对偶家庭的古典地区不谈吧。没有任何迹象可以使我们做出结论说,在美洲曾经发展起更高级的家庭形式,或者在美洲被发现和被征服以前,在这里的什么地方曾经存在过严格的一夫一妻制。而旧大陆的情况却不是这样。
在旧大陆,家畜的驯养和畜群的繁殖,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财富的来源,并产生了全新的社会关系。直到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固定的财富差不多只限于住房、衣服、粗糙的装饰品以及获得食物和制作食物的工具:小船、武器、最简单的家庭用具。天天都要重新获得食物。现在,日益前进的游牧民族一住在印度五河和恒河地区,以及当时水草更丰富的奥克苏斯河和亚克萨尔特河流域的雅利安人,住在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的闪米特人一已经有了马、骆驼、驴、牛、绵羊、山羊和猪等畜群,这些财产,只须加以看管和最简单的照顾,就可以愈来愈多地繁殖起来,供给非常充裕的乳肉食物。以前一切获取食物的方法,现在都退居次要地位了;打猎在从前曾经是必需的,如今也成为一种消遣了。
但是,这些新的财富归谁所有呢?最初无疑是归氏族所有。然而,对畜群的私有制,一定是很早就已发展起来了。很难说,亚伯拉罕族长被所谓摩西一经的作者看做畜群的占有者,究竟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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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他作为家庭公社首领所拥有的权利,还是由于他作为实际上世袭的氏族首长而具有的地位。只有一点没有疑问,那就是我们不应该把他设想为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所有者。其次,没有疑问的是,在成文历史的最初期,我们就已经到处都可以看到畜群乃是一家之长的特殊财产①,完全同野蛮时代的工艺品一样,同金属器具、奢侈品以及人畜—奴隶一样。
因为这时奴隶制度也已经发明了。对于低级阶段的野蛮人来说,奴隶是没有用处的。所以,美洲印第安人处置战败敌人的办法,与较高发展阶段上的人们的处置办法,完全不同。男子被杀死或者当作兄弟编入胜利者的部落;妇女则作为妻子,或者把她们同她们的残存的子女一起收养入族。在这个阶段上,人的劳动力还不能生产超出维持它的费用的显著的余额。随着牧畜、金属加工、纺织以及田间耕作的采用,情况就改变了。正如以前容易得到的妻子现在具有了交换价值而可以购买一样,劳动力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形,特别是在畜群完全转归家庭所有②以后。家庭并不像牲畜那样迅速地繁殖起来,现在需要有更多的人来看管牲畜:为了这个目的,正可以利用被俘虏的敌人,何况这些敌人像牲畜一样,也是很容易繁殖的。
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各个家庭③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有力的打击。对偶婚给家庭添加了一个新的因素。除了生身的母亲以外,它又确立了确实的生身的父亲,而且这个生身的父亲,大概比今天的许多
①在1884年版中不是特殊财产”,而是“私有财产”。一编者注
②在1884年版中不是“家庭所有”,而是“私人所有”。一编者注
③“各个家庭”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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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还要确实一些。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从而,他也取得了劳动工具的所有权;在离婚时,他就随身带走这些劳动工具,而妻子则保留有她的家庭用具。所以,根据当时社会的习惯,丈夫也是食物的新来源一家畜的所有者,而后来又是新的劳动工具一奴隶的所有者。但是根据同一社会的习惯,他的子女却不能继承他的财产,因为关于继承问题有如下的情形。
根据母权制,就是说,当世系还是只按女系计算的时候,并根据氏族内最初的继承制度,氏族成员死亡以后是由他的同氏族亲属继承的。财产必须留在氏族以内。最初,由于构成财产的物品不多,在实践上大概就转归最亲近的同氏族亲属所有,就是说,转归母方的血缘亲属所有。但是,男性死者的子女并不属于死者的氏族,而是属于他们的母亲的氏族:最初他们是同母亲的其他血缘亲属共同继承母亲的,后来,可能就首先由他们来继承了;不过,他们不能继承自己的父亲,因为他们不属于父亲的氏族,而父亲的财产应该留在父亲自己的氏族内。所以,畜群的所有者死亡以后,他的畜群首先应当转归他的兄弟姊妹和他的姊妹的子女所有,或者转归他母亲的姊妹的子女所有。他自己的子女是不许继承的。
因此,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但是,当世系还是按母权制来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这并不像我们现在所想像的那样困难,因为这一革命一人类所经历过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一并不需要侵害到任何一个活着的氏族成员。氏族的全体成员都仍然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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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下来,和以前一样。只要有一个简单的决定,规定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而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中去,就行了。这样就废除了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的继承权,而确立了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这一革命在文化民族中是怎样和在何时发生的,我们毫无所知。它是完全属于史前时代的事。不过这一革命确实发生过,关于这一点,特别是巴霍芬所搜集的关于母权制的许多遗迹的材料可以充分证明;至于这一革命是怎样容易地完成的,可以从许多印第安部落的例子上看出来;在那里,部分地由于日益增长的财富和改变了的生活方式(从森林移居大草原)的影响,部分地由于文明和传教士的道德上的影响,这一革命不久以前方才发生,现在还在进行。在密苏里河流域的八个部落中,有六个是实行男系世系和男系继承权的,只有两个还按女系。在肖尼人、迈阿米人和德拉韦人各部落中,已形成一种习俗,即用父亲氏族的族姓之一来给子女取名字,用这种方法把他们列入父亲的氏族,以便他们能继承自己的父亲。“借更改名称以改变事物,乃是人类天赋的诡辩法!当直接利益十分冲动时,就寻找
一个缝隙以便在传统的范围以内打破传统!”(马克思语)因此,就发生了一个不可救药的混乱,这种混乱只有通过向父权制的过渡才能消除,而且确实这样部分地被消除了。“一般说来,这似乎是一个十分自然的过渡。”(马克思语)6至于①研究比较法的法学家们对这一过渡在旧大陆的各文化民族中是如何完成的说法,一当然几乎全部只是一些假说而已,一见马·柯瓦列夫
①由此到本段结束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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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基“家庭及所有制的起源和发展概论”1890年斯德哥尔摩版”。
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妇女的这种被贬低了的地位,在英雄时代,尤其是古典时代的希腊人中间,表现得特别露骨,虽然它逐渐被伪善地粉饰起来,有些地方还披上了较温和的外衣,但却是丝毫也没有消除的。
这样确立的男子独裁制的第一个结果,表现在这时发生的家长制家庭这一中间形式上。这一形式的主要特点不是多妻制(关于这一点后边再讲),而是
“若干数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长的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庭。在闪米特类型的家庭中,这个家长过着多妻的生活,非自由人也有妻子和子女,而整个组织的目的在于在一定的地域范围以内照管畜群”6。
这种家庭的主要标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内,一是父权:所以,这种家庭形式的完善的典型是罗马的家庭。Familia家庭)这个词,起初并不是表示现代庸人的那种脉脉温情同家庭龃龉相结合的理想;在罗马人那里,它起初甚至不是指夫妻及其子女,而只是指奴隶。Famulus的意思是一个家庭奴隶,而familia则是指属于一个人的全体奴隶。还在盖尤斯时代,familia,id estpatrimonium(家庭,即遗产),就是按遗嘱传授的。这一用语是罗马人所发明,用以表示一种新的社会机体,这种机体的首长,以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之权。
“因此,这一用语并不比拉丁部落的严酷的家庭制度更早,这种家庭制度是在采用田间耕作和奴隶制合法化以后,也是在雅利安意大利人同希腊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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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以后发生的。”69
对这一点,马克思补充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serv itus).,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0
这种家庭形式表示着从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为了保证妻子的贞操,从而保证子女出生自一定的父亲,妻子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力之下了;即使打死了她,那也不过是行使他的权利罢了。①
随着家长制家庭的出现,我们便进入成文历史的领域,同时也进入那比较法学能给我们以很大帮助的领域了。而比较法学在这里也确实促成了重大的进步。我们感谢马克西姆·柯瓦列夫斯基(“家庭及所有制的起源和发展概论”1890年斯德哥尔摩版第60一100页),他向我们证明了,今天我们在塞尔维亚人和保加利亚人中还可以见到的那种称为Z adruga扎德鲁加)(大意为大家庭)和Bratstvo(胞族社)的家长制家庭公社,以及在东方各民族中所见到的那种形式有所改变的家长制家庭公社,乃是一个由群婚中产生并以母权制为基础的家庭到现代世界的个体家庭的过渡阶段。至少对于旧大陆各文化民族说来,对于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说来,这一点看来是已经得到证明了。
南方斯拉夫的扎德鲁加是这种家庭公社的现存的最好的例子。它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他们住在一起,共同耕种自己的田地,衣食都出自共同的储存,共同占有剩
①以下直到“在说到随着母权制的覆灭…”(见本卷第72页)以前的各段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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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产品。公社处于一个家长(domàcin)的最高管理之下,家长对外代表公社,有权出让小物品,掌管账目,并对账目和对整个家务的正常经营负责。他是选举产生的,不一定是最年长者。妇女和她们的工作受主妇(dom acica)领导,主妇通常是家长的妻子。主妇在公社姑娘择婿时,也起着重要的,而且往往是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最高权力集中在家庭会议,即全体成年男女的会议。家长向这个会议作报告:会议通过各项最后的决定,对公社成员间的争端进行裁判,以及对比较重大的买卖特别是地产的买卖等做出决定。
只是在大约十年以前,才证明了在俄国也还继续存在着这种大家庭公社;现在大家都承认,这种家庭公社,像农村公社一样在俄国的民间习俗中深深地扎下了根子。在俄罗斯最古的法典
即雅罗斯拉夫的“真理”中,曾经提到它们,其名称(vervj)和达尔马戚亚法典3中所用的相同;在波兰和捷克的史料中,也可以找到它们。
根据霍伊斯勒(“德意志私法制度”4)的意见,德意志人的经济单位起初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个体家庭,而是由几代人或者说几个个体家庭所构成的、并且往往还包括许多非自由人的“家庭公社”。罗马的家庭也被归在这种类型以内,因此,家长的绝对权力,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对家长的无权地位,近来是受到很大怀疑的。在爱尔兰的克尔特人中,大概也存在过类似的家庭公社:在法国的尼韦尔内,直到法国革命时期,这种家庭公社还以par onneries为名称保存着;而在法兰斯孔太,它直到现在也还没有完全消失。在卢昂地区(在索恩一卢瓦尔省),还可以见到巨大的农民住房,中间是公用的很高的、直达屋顶的大厅,四周是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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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由六级至八级的梯子登入,在这里住着同一家庭的好几代人。
在印度,实行共同耕作的家庭公社,在亚历山大大帝时代奈阿尔科斯就已经提到过,它今天也还存在于原来那些地方,即旁遮普和该国的整个西北部。在高加索,柯瓦列夫斯基本人就可以证明这种家庭公社的存在。在阿尔及利亚,它还存在于卡比尔人中间。甚至在美洲,它大概也曾经存在过:苏里塔所记述的古墨西哥的《calpullis》6,人们就想把它看做是家庭公社;而库诺夫(“外国”杂志1890年第42一44期)7十分清楚地证明,在秘鲁被征服时,存在过一种类似马尔克制度的东西而且很奇怪,这种马尔克也叫做marca),实行定期的重新分配土地,从而实行土地的个体耕作。
无论如何,实行土地的共同占有和共同耕作的家长制家庭公社,现在就具有了和以前完全不同的意义。我们对于它在旧大陆各文化民族和其他若干民族中,在从母权制家庭向个体家庭的过渡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已不能有所怀疑了。在以后的阐述中,我们还要说到柯瓦列夫斯基所作的进一步的结论,即这种家长制家庭公社也是一个过渡阶段;实行个体耕作以及起初是定期的而后来是永远的分配耕地和草地的农村公社或马尔克公社,就是从这个过渡阶段中发展起来的。
谈到这种家庭公社内部的家庭生活,应当指出,至少在俄国,大家都知道,家长对于公社的年轻妇女,特别是对他的儿媳常常滥用他的地位,而且往往把她们作为后房;俄罗斯民歌对于这点有很好的描写。
在说到随着母权制的覆灭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一夫一妻制以前,我们再就多妻制和多夫制说几句话。这两种婚姻形式,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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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例外,可以说是历史的奢侈品,除非它们在某一个国家内同时并存,但是大家知道这是没有的事。因此,由于被多妻制所排除的男子并不能向因多夫制而成为多余的妇女求得安慰,而且男女的数目,不管社会制度如何,迄今又差不多是相等的,所以,不论多妻制或多夫制的婚姻形式都不能成为普遍通行的形式。事实上,一夫多妻制,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只有占居特殊地位的人物才能办到。在闪米特人的家长制家庭中,只有家长本人,至多还有他的几个儿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其余的人都以一人一妻为满足。现在整个东方还是如此;多妻制是富人和显贵人物的特权,多妻主要是用购买女奴隶的方法取得的:人民大众都是过着一夫一妻制的生活。印度和西藏的多夫制,也同样是个例外;关于它起源于群婚①这个无疑是不无兴趣的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而在实践上,多夫制的容让性看来要比伊斯兰教徒的富于嫉妒的后房制度大得多。例如至少在印度的纳伊尔人中间,虽然每三、四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一个妻子,但是他们每人同时还可以和别的三个或更多的男子共有第二个,甚至第三个、第四个…妻子。奇怪的是,麦克伦南在叙述这种婚姻俱乐部时(其成员可以同时加入几个俱乐部),竟没有发现俱乐部婚姻这个新的范畴。不过,这种婚姻俱乐部的风俗,决不是真正的多夫制;恰好相反,正如吉罗一特龙所已经指出的,这只是群婚的一种特殊形式;男子过着多妻制的生活,而妇女则过着多夫制的生活。②
4.一夫一妻制家庭。如上所述,它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
①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一编者注
②最后一句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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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而确定出生自一定的父亲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破坏夫妻忠诚这时仍然是丈夫的权利,这一点至少有习俗作保证(Code Napoleéon(拿破仑法典)明确地规定丈夫享有这种权利,只要他不把姘妇带到家里来);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权利也行使得愈来愈广泛;如果妻子回想起昔日的性的实践而想加以恢复时,她就要受到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严厉的惩罚。
这种新的家庭形式的最严酷的例子,我们在希腊人中间可以看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神话中的女神的地位表明,在更早的时期妇女还享有比较自由和比较受尊敬的地位,但是到了英雄时代,我们就看到妇女已经由于男子的统治和女奴隶的竞争而降低了。①只要读一下“奥德赛”,就可以看到特里曼珠是怎样打断他母亲的话并迫使她缄默。”在荷马的史诗中,被俘虏的年轻妇女都成了胜利者的肉欲的牺牲品;军事首领们按照他们的军阶依次选择其中的最美丽者;大家也知道全部“伊利亚特”都是以阿基里斯和亚加米农二人争夺这样一个女奴隶的纠纷为中心的。荷马的
①在1884年版中,这句话的末尾是这样的:“但是到了英雄时代,我们就看到,妇女处于半幽禁的地位,以便保证子女确凿可靠地出生自一定的父亲”。以下直到“但是,尽管有这些幽禁和监视”(见本卷第77页)以前的一段文字,除利用了1884年版中原有的几句话以外,几乎完全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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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诗每提到一个重要的英雄,都要讲到同他共享帐篷和枕席的被俘的姑娘。这些姑娘也被带回胜利者的故乡和家里去同居,例如在埃斯库罗斯的作品中,亚加米农对珈桑德拉就是这样做的1;同这些女奴隶所生的儿子可以得到父亲遗产的一小部分,并被认为是自由民;特夫克尔就是铁拉孟的这样一个非婚生的儿子,他可以按父名给自己取名字的。对于正式的妻子,则要她容忍这一切,要她自己严格保持贞操和夫妻的忠诚。虽然英雄时代的希腊妇女比文明时代的妇女更受尊敬,但是归根结蒂,她对于男子说来仍不过是他的婚生的嗣子的母亲、他的主要的管家婆和女奴隶的总管而已,他可以随意纳这些女奴隶为妾,而且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正是奴隶制与一夫一妻制的并存,正是完全受男子支配的年轻美貌的女奴隶的存在,使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这种性质它到现在还保存着。
谈到较后时期的希腊人,应该把多立斯人同伊奥尼亚人区别开来。前者以斯巴达为典范,他们的婚姻关系在许多方面甚至比荷马本人所描写的婚姻关系还要古老。在斯巴达,是一种由国家根据当地的观点而改变了的对偶婚制,这种对偶婚制在许多方面还像群婚。不育子女的婚姻可以解除:国王阿拿克散德里德(公元前560年)由于妻子不育,另娶了一个,有着两个家庭:大约在同一时期,国王阿里斯东曾有两个妻子不育,便娶了第三个,而把前两人中的一个退了。另一方面,几个兄弟可以有一个共同的妻子;一个人如果喜欢自己朋友的妻子,就可以和那个朋友共同享有她,而把自己的妻子交给一个像俾斯麦所说的壮健的“种马”去支配,即使这个家伙本人并不属于公民之列,也认为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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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体统的事情。在普卢塔克的作品中,有一个地方谈到一个斯巴达妇女,叫一个向她求爱的人,去取得她的丈夫的许可,按照舍曼的看法,可以认为在习俗上甚至存在着更大的自由。$2所以,真正的通奸,妻背夫不贞,是从来没有听说过的。另一方面,斯巴达至少在其全盛时代,还不知有家庭奴隶,而处于农奴地位的赫罗泰则另自居住在庄园里,因此,斯巴达人”占有他们妻子的机会比较少。在这些条件下,斯巴达的妇女自然要比其他希腊妇女占着受人尊敬得多的地位。斯巴达的妇女和一部分优秀的雅典艺妓,在希腊,是受古人尊崇并认为她们的言行是值得记载的唯一的妇女。
我们看到,在以雅典人为代表的伊奥尼亚人中间,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姑娘们只学习纺织缝纫,至多也不过学一点读写而已。她们过着差不多是幽居的生活,只能同别的妇女有所交往。妇女所住的房间是在家中的单独一部分,在楼上或者在后屋中,男子,特别是陌生人不容易入内,如果有男子来到家里,妇女就躲到那里去。妇女没有女奴隶作伴就不能离家外出;她们在家里实际上受着严格的监视:阿里斯托芬曾经提到摩罗西安狗,说人们饲养它们是为
了吓走通奸者“,而且,至少在亚洲各城市,还用阉人来监视妇女,早在希罗多德时代,在希沃斯岛上就制造这种阉人出售,据瓦克斯穆特说,并不是只卖给野蛮人5。在欧里庇得斯的作品中,妻子被称为oikurema,即用来照管家务的一种物件G这个词是一个中性名词),所以在雅典人看来,妻子除生育子女以外,不过是一个婢女的头领而已。丈夫从事竞技运动和公共事业,而妻子不许参加;此外,丈夫还常常有女奴隶供他使用:而在雅典的全盛时期,对他来说广泛盛行至少是受国家保护的卖淫。超群出众的希腊妇女,正是在这种卖淫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她们由于才智和艺术趣味而高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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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罗马时代妇女的一般水平之上,正如斯巴达妇女由于性格而高出一般水平之上一样。但是,在做妇人之前,必须先当艺妓,这种情况成了对雅典家庭的最严厉的非难。
这种雅典家庭随着时间的进展,成了一种范例,不仅其余的伊奥尼亚人,而且宗主国和殖民地的所有希腊人都逐渐按照这种范例来建立他们的家庭关系。但是,尽管有这些幽禁和监视,希腊妇女仍然常常可以找到欺瞒自己丈夫的机会,而耻于向自己的妻子表示任何爱情的丈夫,就同艺妓纵情取乐;但对妇女的侮辱,却在男子身上得到了报复,而侮辱了男子本身,直到他们堕落到违反自然地玩弄男童,并且用加尼米德的神话使他们的神以及他们自己都受到侮辱为止。
根据我们对古代最文明、最发达的民族所能做的考察,一夫
一妻制的起源就是如此。它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因为婚姻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①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是他自己的并且应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一这就是希腊人坦率宣布的个体婚制的唯一目的。在其他方面,个体婚制对希腊人说来就是一种负担,是一种必须履行的对神、对国家和对自己祖先的义务。在雅典,法律不仅规定必须结婚,而且规定丈夫必须履行一定的最
低限度的所谓夫妇义务②。
①在1884年版中不是“经济条件”,而是“社会条件”;从“即以私有制”起的后半句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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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个体婚制在历史上决不是作为男女之间的和好而出现的,更不是作为这种和好的最高形式而出现的。恰好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所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在马克思和我于1846年合写的一个旧的、未发表的手稿中,我发现了如下一句话:“最初的分工是男女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分工。””现在我可以补充几句: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的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奴役同时发生的。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财富
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个体婚制是文明社会的细胞形态,根据这种形态,我们可以研究文明社会内部充分发展着的对立和矛盾的本来性质。
旧时性交关系的相对自由,决没有随着对偶婚制或者甚至个体婚制的胜利而消失。
“旧的婚姻制度,虽然由于普那路亚集团的逐渐消亡而缩小到更加狭小的范围内,但仍然围绕着正在向前发展的家庭,并且伴随着它直到文明时代的最初期…这种旧制度最后终于消失在新的杂婚形式中,这种新的杂婚形式在文明时代仍然伴随着人类,就像一个暗影一般罩在家庭上面。”8s
摩尔根所说的杂婚制,是指与个体婚制并存的男子和未婚敏妇女在婚姻之外发生的性交关系,这种性交关系,大家知道,以各种不同的形式盛行于整个文明时代,而且日益变为公开的卖淫了。①这
①以下直到“杂婚制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见本卷第79页)以前的
段文字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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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杂婚制直接起源于群婚制,起源于妇女为赎买贞操权利而作的献身牺牲。为金钱而献身,最初是一种宗教行为,它是在爱神庙举行的,所得的钱最初都归于神庙的财库。阿尔明尼亚的阿娜伊蒂斯庙、科林斯的阿芙罗狄蒂庙的庙奴,以及印度神庙中的宗教舞女,即所谓Bajaderen(葡萄牙语bailadeira一舞女一词的讹误),都是最初的娼妓。这种献身起初是每个妇女的义务,后来便只由这些女尼代替其他所有妇女来实行了。在其他各民族中,这种杂婚制起源于允许姑娘们在结婚前有性的自由,因此也是群婚制的残余,只不过这种残余是通过其他途径传到今天的。随着财产不均现象的产生,亦即早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与奴隶劳动并存就零散地出现了雇佣劳动,同时,作为它的必然伴侣,也出现了与强制女奴隶献身于男性的现象并存的自由妇女的职业卖淫。由此可见,群婚制传给文明时代的遗产是两重的,正如文明时代所产生的一切都是两重的、口不应心的、分裂为二的、自相矛盾的一样:一方面是一夫
一妻制,另方面则是杂婚制以及它的最极端的形式一卖淫。杂婚制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它使旧时的性的自由继续存在,以利于男子。在实际上不仅被容忍而且特别为统治阶级所乐于实行的杂婚制,在口头上是受到非难的。但是实际上,这种非难决不是针对着参与此事的男子,而只是针对着妇女:她们被排除出去,被排斥在外,以便用这种方法再一次宣布男子对妇女的绝对统治乃是社会的根本法则。
但是,在一夫一妻制内部第二种矛盾也因此而发展起来了。同靠杂婚制取乐的丈夫并存的还有一个被遗弃的妻子。①正如吃了
①这句话和前一句话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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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个苹果以后就再不能有一个整苹果一样,没有矛盾的另一面,就不可能有矛盾的这一面。尽管如此,男子的想法似乎仍然不是这样,直到他们的妻子教训了他们,使他们更明白为止。随着个体婚制,出现了两种经常性的、以前所不知道的特有的社会人物:妻子的经常的情人和戴绿帽子的丈夫。男子获得了对妇女的胜利,但是桂冠是由失败者宽宏大量地给胜利者加上的。虽然加以禁止、严惩但终不能根除的通奸,已成为与个体婚制和杂婚制并行的不可避免的社会制度了。子女是否确凿无疑地出生自一定的父亲,像从前一样,至多只能依据道德的信念;所以,为了解决这个无法解决的矛盾,Code Napoleéon(拿破仑法典)在第三一二条规定:
L'enfant con u pendant le mariage a pour pere le mari
“凡在结
婚以后怀胎的婴儿,以该夫为父”。
个体婚制三千年来存在的最后结果,便是如此。
这样,在个体家庭中,在它仍然忠实于自己的历史起源,并且男女之间的冲突由于丈夫的独占统治而明白显露出来的场合,我们就看到了,它是自文明时代起分裂为各个阶级的社会在其中运动着、但是既不能解决又不能克服的那些对立和矛盾的一幅缩图。自然,我在这里所说的,只是指个体婚制的如下一些场合,即夫妻生活确实是按照整个这一制度的最初性质所体现的规则来进行,而妻子反抗丈夫的统治的场合。至于说并不是一切婚姻都是这样进行的,这一点再没有人比德国庸人知道得更清楚了,他不知道怎样做家中的主人,正如他不知道怎样做国家的主人一样,所以,他的妻子有充分权利夺取不配由他掌握的权柄。但是他却自以为,他比他的同样不幸的、比他本人更常遇到恶劣得多的境遇的法国同志要优越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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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个体家庭决不是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都具有像希腊人中间所有的那种古典的粗野形式。罗马人作为世界的未来征服者,具有虽不比希腊人细致但比他们远大的见识,在罗马人中间,妇女享有更多的自由和尊敬。罗马的男子认为,妻子的贞操已经由于他对妻子有生杀之权而得到了充分的保证。此外,这里妇女同男子一样,可以自由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在个体婚制发展方面的最大进步,无疑是随着德意志人登上历史舞台而发生的,因为在德意志人中间,大概由于他们贫穷的缘故,一夫一妻制在那个时候大概还没有从对偶婚中完全发展起来。我们是根据塔西佗所提到的如下三种情况而得出这个结论的。第一,尽管婚姻十分神圣,
“他们以一个妻子为满足,妇女生活在被贞操防卫起
来的环境中”,一但是在他们的显贵和部落首长中间仍然盛行多妻制,正如我们在实行对偶婚的美洲人中间看到的情况一样。第二,从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在他们那里只是在前此不久的时候才得以完成,因为母亲的兄弟一按照母权制是最近的男性的同氏族亲属一在他们那里仍然被认为是比自己的生身父亲更亲近的亲属,这一点也是与美洲印第安人的观点相一致的;正如马克思所常常说的,他在美洲印第安人中间找到了一把了解我们自己的原始时代的钥匙。第三,在德意志人中间,妇女享有很大的尊敬并且对公共事务也有很大的影响,这是同一夫一妻制所特有的男子的统治直接矛盾的。差不多在这一切方面,德意志人都是与斯巴达人相一致的: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在斯巴达人中间,对偶婚也是没有完全消失的。①因此,在这一方面,一个崭新的要
①前半句话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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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也随着德意志人的出现而获得了世界的统治。在各民族混合的过程中,在罗马世界的废墟上发展起来的新的一夫一妻制,使丈夫的统治具有了比较温和的形式,而使妇女至少从外表上看来有了古典古代所从未有过的更受尊敬和更加自由的地位。从而就第
一次造成了一种可能性,在这种可能性的基础上,从一夫一妻制之中一因情况的不同,或在它的内部,或与它并行,或违反它
发展起来了我们应归功于一夫一妻制的最伟大的道德进步:整个过去的世界所不知道的现代的个人性爱。
但是,这个进步无疑是由这样的情况所引起的,即德意志人还生活在对偶家庭中,他们在可能的范围内把适应于对偶家庭的妇女地位搬用于一夫一妻制;这一进步决不是由于德意志人的什么传奇性的、神奇的酷爱道德纯洁的癖性所引起的,这种癖性可以归结为:对偶婚制在实际上并不像一夫一妻制那样具有明显的道德的矛盾。反之,德意志人在其迁徙时期,特别是在向东南方,即黑海沿岸草原游牧民族区迁徙时期,在道德上堕落得很厉害,除骑马术以外,他们还从这些游牧民族那里染上了丑恶的反自然的恶习,阿米亚努斯关于泰发耳人,普罗科皮阿斯关于海鲁莱人的叙述就是明显的证明。1
但是,如果说在我们所知道的一切家庭形式中,一夫一妻制是现代的性爱能在其中发展起来的唯一形式,那末这并不是说,现代的性爱完全或主要是作为夫妇相互的爱而在这一形式中发展起来的。在丈夫统治下的牢固的个体婚制的本质,是排斥这一点的。在一切历史上主动的阶级中间,即在一切统治阶级中间,婚姻的缔结,仍然和对偶婚以来的作法相同,一即仍然是一种由父母安排的、权衡利害的事情。所以,第一个出现在历史上的性爱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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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亦即作为热恋,作为每个人至少是统治阶级中的每个人)都能享受到的热恋,作为性的冲动的最高形式这正是性爱的特性),而第一个出现的性爱形式,那种中世纪的骑士之爱,就根本不是夫妇之爱。恰好相反,古典方式的、普罗凡斯人的骑士之爱,
正是极力要破坏夫妻的忠实,而他们的诗人们又加以歌颂的。《A
bas》,用德文来说就是破晓歌,成了普罗凡斯爱情诗的精华。它用热烈的笔调描写骑士怎样睡在他的情人一别人的妻子一「的床上,门外站着侍卫,一见晨曦(alba)初上,便通知骑士,使他能悄悄地溜走,而不被人发觉;接着是叙述离别的情景,这是歌词的最高潮。北部法兰西人和堂堂的德意志人,也学到了这种诗体和与它相适应的骑士爱的方式,而我们的老沃尔弗拉姆·冯·埃申巴赫也以这种挑逗性的主题留下了三首美妙的诗歌,我觉得这些诗歌比他的三篇很长的英雄诗更好。
在今日的资产阶级中间,缔结婚姻有两种方式。在天主教国家中,父母照旧为年轻的资产阶级儿子选择适当的妻子,其结果自然是一夫一妻制所固有的矛盾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丈夫方面是大肆实行杂婚,妻子方面是大肆通奸。天主教会禁止离婚,恐怕也只是因为它确信对付通奸就像对付死亡一样,是没有任何药物可治的。相反地,在各个新教国家中,通例是允许资产阶级的儿子有或多或少的自由去从本阶级选择妻子;因此,恋爱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成为结婚的基础,而且根据新教伪善的精神,为了体面,也经常以此为前提。在这里,丈夫实行杂婚并不那么厉害,而妻子的通奸也比较少些。不过,在任何婚姻形式下,人们结婚后和结婚前仍然是同样的人,而各个新教国家的资产者又大多数都是些庸人,所以,这种新教的一夫一妻制,即使拿一般最好的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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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来看,也只不过是导致被叫做家庭幸福的极端枯燥无聊的夫妇同居罢了。小说就是这两种婚姻方式的最好的镜子:法国的小说是天主教婚姻的镜子;德国的①小说是新教婚姻的镜子。在两种场合,“他都有所得”;在德国小说中是青年得到了少女;在法国小说中是丈夫得到了绿帽子。两者之中究竟谁的处境更坏,不是常常都可以弄清楚的。因此,法国资产者害怕德国小说的枯燥,正如德国的庸人害怕法国小说的“不道德”一样。可是,最近,自从柏林成为世界都市”以来,德国小说也开始不那么胆怯地描写当地早就为人所知的杂婚和通奸了。
但是,在这两种场合,婚姻都是由双方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②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在两种场合都往往变为最粗鄙的卖淫一有时是双方的,而以妻子为最通常。妻子和普通的娼妓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计件出卖劳动那样出租自己的肉体,而是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所以,傅立叶的一句话,可适用于一切权衡利害的婚姻,他说:
“正如在文法上两个否定构成一个肯定一样,在婚姻道德上两个卖淫则构成一种美德。”93
只有在被压迫阶级中间,而在今天就是在无产阶级中间,性爱才可能成为并且确实成为对妇女的关系的常规,不管这种关系是否为官方所认可。不过,在这里,古典的一夫一妻制的全部基础也就除去了。在这里没有任何财产,而一夫一妻制和男子的统治原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因此,在这里也就没有建
①在1884年版中是:“德国的和瑞典的”。一编者注
②以下直到“只有在被压迫阶级中间”以前的一段文字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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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男子统治的任何刺激了。况且,在这里也没有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维护男子统治的资产阶级法权,只是为了有产者和为了他们同无产者的相互关系而存在的;是耍钱的,而因为工人贫穷的缘故,它对于工人对他的妻子的关系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完全是另一种个人的和社会的关系。此外,自从大工业迫使妇女走出家庭,进入劳动市场和工厂,而且往往把她们变为家庭的供养者以后,在无产者家庭中,除了自一夫一妻制出现以来就扎下了根的对妻子的虐待也许还遗留一些以外,男子的统治的最后残余也已失去了任何基础。这样一来,无产者的家庭,即使在最热烈的爱情和双方都保持最牢固的忠实的情况下,也不管有可能得到什么宗教的和世俗的祝福,也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
一夫一妻制的家庭了。所以,一夫一妻制的经常伴侣一杂婚和通奸,在这里只有极其微小的作用;妻子事实上收回了离婚的权利,当双方不能和睦相处时,他们就宁愿分离。一句话,无产者的婚姻之为一夫一妻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决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①
诚然,我们的法学家认为,立法的进步使妇女愈来愈失去申诉不平的任何根据。现代各文明国家的立法愈来愈承认,第一,为了使婚姻有效,它必须是一种双方自愿缔结的契约;第二,在结婚同居期间,双方在相互关系上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这两种要求都能彻底实现,那末妇女就有了她们所能希望的一切了。
①这一章以下的所有文字,除了最后一段,即以现在让我们再回过来谈摩尔根吧”(见本卷第97页)开始那一段以外,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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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纯法律的论据,同激进的共和派资产者用来击退和安抚无产者的论据完全一致。劳动契约仿佛是由双方自愿缔结的。但是,这种契约的缔结之所以被认为出于自愿,只是因为法律在纸面上规定双方处于平等地位而已。至于不同的阶级地位给予一方的权力,以及这一权力加于另一方的压迫,即双方实际的经济地位,一这是与法律毫不相干的。而在劳动契约有效期间,只要任何一方没有明白表示抛弃自己的权利,双方仍然被认为是权利平等的。至于经济地位迫使工人甚至把最后一点表面上的平等权利也抛弃掉,这仍然与法律毫不相干。
在婚姻关系上,即使是最进步的法律,只要当事人在形式上证明是自愿,也就十分满足了。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是怎样的,这种自愿是怎样造成的,关于这些,法律和法学家都可以置之不问。但是,把各国的法制做一个最简单的比较,也会向法学家们表明,这种自愿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在法律保证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应得部分,因而不能剥夺他们继承权的各国,一在德国,在采用法国法制的各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中一子女的婚事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在采用英国法制的各国,法律并不要求结婚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在这些国家,父母在传授自己的遗产时有着完全的自由,他们可以任意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很明显,尽管如此,甚至正因为如此,在英国和美国,在有财产可继承的阶级中间,结婚的自由在事实上丝毫也不比在法国和德国更多些。
男女在婚姻方面的法律上的平等权利,情况也不见得更好些。我们从过去的社会关系中继承下来的两性的法律上的不平等,并不是妇女在经济上受压迫的原因,而是它的结果。在包括许多夫妇和他们的子女的古代共产制家庭经济中,委托妇女料理的家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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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由男子获得食物一样,都是一种公共的、为社会所必需的劳动。随着家长制家庭,尤其是随着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产生,情况就改变了。家务的料理失去了自己的公共的性质。它不再涉及社会了。它变成了一种私人的事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只有现代的大工业,才又给妇女一只是给无产阶级的妇女一开辟了一条参加社会生产的途径。但在这种情形之下,如果她们仍然履行自己对家庭中的私人事务的义务,那末她们仍然会被排除于公共的生产之外,而不能有什么收入了;如果她们愿意参加公共的劳动而有独立的收入,那末就不能履行家庭中的义务了。在这方面,不论在工厂里,或是在一切劳动部门直到医务和律师界,妇女的地位都是这样的。现代的个体家庭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庭奴隶制之上,而现代社会则是纯粹以个体家庭为分子而构成的一个总体。现在在大多数情形之下,丈夫都必须是有收入的人,赡养家庭的人,至少在有产阶级中间是如此,这就使丈夫占居一种无需有任何特别的法律特权的统治地位。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不过,在工业领域内,只有在资本家阶级的一切法律上的特殊权利被废除,而两个阶级在法律上的完全平等的权利确立以后,无产阶级所受的经济压迫的独特性质,才会最明白地显露出来;民主共和国并不消除两个阶级的对立;相反,正是它才提供了一个为解决这一对立而斗争的地盘。同样,在现代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统治的独特性质,以及确立双方的真正社会平等的必要性和方法,只有当双方在法律上完全平等的时候,才会充分表现出来。那时就可以看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劳动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个体家庭不再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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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我们便有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
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
以上全部论述证明,在这种顺序中所表现的进步,其特征就在于,妇女愈来愈被剥夺了群婚的性的自由,而男性却没有被剥夺。的确,群婚对于男子到今天事实上仍然存在着。凡在妇女方面被认为是犯罪并且要引起严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的一切,对于男子却被认为是
一种光荣,至多也不过被当作可以欣然接受的道德上的小污点。但是,自古就有的杂婚制现在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影响下愈是变化,愈是适应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愈是变为露骨的卖淫,它在道德上的腐蚀作用也就愈大。而且它在道德上对男子的腐蚀,比对妇女的腐蚀要厉害得多。卖淫只是使妇女中间不幸成为受害者的人堕落,而且即令她们也远没有堕落到普通所想像的那种程度。与此相反,它败坏着全体男子的品格。所以,举例来说,长期的未婚夫状态,十之八九都是婚后不忠实的真正的预备学校。
但是,我们现在正在走向一种社会变革,那时,一夫一妻制的迄今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它的补充物即卖淫的基础,不可避免地都要消失。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为此,就需要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所以这种妻子方面的一夫
一妻制根本没有妨碍丈夫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多偶制。但是,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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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来的社会变革至少将把绝大部分耐久的、可继承的财富一生产资料一变为社会所有,从而把这一切传授遗产的关切减少到最低限度。可是,既然一夫一妻制是由于经济的原因而产生的,那末当这种原因消失的时候,它是不是也要消失呢?
可以不无理由地回答:它不仅不会消失,而且相反地,只有那时它才能十足地实现。因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一定数量的一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来的一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卖淫将要消失,而一夫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
这样一来,男子的地位无论如何要发生很大的变化。而妇女的地位,一切妇女的地位也要发生很大的转变。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个体家庭就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了。私人的家庭经济变为社会的劳动部门。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业:社会同等地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因此,对于“后果”的担心也就消除了,这种担心在今天成了妨碍少女毫无顾虑地委身于所爱的男子的最重要的社会因素一既是道德的也是经济的因素。这会不会成为更自由的性交和随之而来的社会舆论对于处女荣誉及女性耻辱的更加宽容的态度逐渐产生的原因呢?最后,难道我们没有看见,在现代世界上一夫一妻制和卖淫虽然是对立物,但却是不可分离的对立物,是同一社会秩序的两极吗?能叫卖淫消失而不叫一夫一妻制与它同归于尽吗?
在这里,一个在一夫一妻制发展的时候最多只处于萌芽状态的新的因素一个人的性爱,开始发生作用了。
在中世纪以前,是谈不到个人的性爱的。不言而喻,体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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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亲密的交往、融洽的旨趣等等,曾经引起异性间的性交的欲望,同谁发生这种最亲密的关系,无论对男子还是对女子都不是完全无关紧要的。但是这距离现代的性爱还很远很远。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现代意义上的爱情关系,在古代只是在官方社会以外才有。忒俄克里托斯和莫斯赫都向我们歌颂牧人的爱情的喜悦和痛苦,这些牧人以及郎格的达夫尼斯和赫洛娅,全都是不参与国家事务,不参与自由民生活的奴隶。而在奴隶的爱情关系以外,我们所遇到的爱情关系只是灭亡中的古代世界的崩溃的产物,而且是与同样也处在官方社会以外的妇女
艺妓,即异地妇女或被释放的女奴隶发生的关系:在雅典是在它灭亡的前夜,在罗马是在帝政时代。如果说在自由民男女之间确实发生过爱情关系,那只是就婚后通奸而言的。所以,对于那位古代的古典爱情诗人老阿那克里翁来说,现代意义上的性爱竟是如此无关紧要,以致被爱者的性别对于他来说也成了无关紧要的事情。
现代的性爱,同单纯的性欲,同古代的爱,是根本不同的。第
一,它是以所爱者的互爱为前提的:在这方面,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爱的时代,决不是一向都征求妇女同意的。第二,性爱常常达到这样强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结合和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一个大不幸:仅仅为了能彼此结合,双方甘冒很大的危险,直至拿生命作孤注,而这种事情在古代充其量只是在通奸的场合才会发生。最后,对于性交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不仅要问: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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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情,由于相互的爱而发生的?自然,在封建的或资产阶级的实践中,这个新的标准,并不比其他一切道德标准更受重视一对它简直就置之不理。不过,对它也不见得更轻视;它和其他道德标准一样一在理论上,在纸面上,也是被承认的。目前它也不可能有更高的要求。
中世纪是从古代世界随性爱的萌芽而告停顿的时候开始的,即是从通奸开始的。我们已经叙述过那创造了破晓歌的骑士爱。从这种力图破坏婚姻的爱情,到那应该成为婚姻的基础的爱情,还有一段很长的路程,这段路程骑士们是走不到头的。甚至我们由轻浮的罗曼语系民族进而考察有德行的德意志人时,在“尼贝龙根之歌”中也可以发现,克里姆希耳德虽然暗中钟情于齐格弗里特,并不亚于齐格弗里特对她的钟情,但是当贡特尔宣布已把她许配给一个骑士(他没有说出他的名字)时,她却简单地回答道:
“您不必问我;您要我怎样,我总是照办;老爷,您要我嫁给谁,我就乐意和他订婚。”95
她甚至连想也没有想,她的爱情在这里一般说来是可以加以考虑的。贡特尔向布龙希耳德求婚,埃特策耳向克里姆希耳德求婚,他们一次也不曾见过她们;同样,在“古德龙”6中,爱尔兰的齐格班特向挪威的乌黛求婚,黑盖林格的黑特耳向爱尔兰的希尔达求婚,以及莫尔兰的齐格弗里特、诺曼的哈尔特木特和西兰的黑尔维希向古德龙求婚,都是如此;只有古德龙才第一次自愿嫁给黑尔维希。按照通例,年轻王公的未婚妻都是由父母选择的,要是他们还活着的话;反之,在双亲已去世的时候,他就同大诸侯们商议,自行选择,在这种场合,大诸侯们的意见总是起着很大的作用。而且也不能不如此。对于骑士或男爵,以及对于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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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在这种条件下,关于婚姻问题的最后决定权怎能属于爱情呢?
中世纪城市的行会市民,也是如此。单是保护着他的那些特权,附有各种限制的行会规约,在法律上把他或者同别的行会、或者同本行会的同事、或者同他的帮工和学徒分开的种种人为的界限,就大大缩小了他寻求适当的妻子的范围。至于这些女子当中谁是最适当的,在这种复杂错综的体系下,决定这个问题的绝对不是他个人的意愿,而是家庭的利益。
因此,直到中世纪末期,在绝大多数场合,婚姻的缔结仍然和最初一样,不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事情。起初,人们一出世就已经结了婚一同整个一群异性结了婚。在较后的各种群婚形式中,大概仍然存在着类似的状态,只是群的范围逐渐缩小罢了。在对偶婚之下,通例是由母亲给自己的子女安排婚事的;在这里关于新的亲戚关系的考虑也起着决定的作用,这种新的亲戚关系应该保证年轻夫妇在氏族和部落中占有更牢固的地位。当父权制和一夫一妻制随着私有财产的份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婚姻的缔结便完全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实质却在愈来愈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致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的。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至多只是在浪漫事迹中,或者在不受重视的被压迫阶级中,才有这样的事情。
这就是从地理发现的时代起,资本主义生产通过世界贸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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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场手工业而准备取得世界统治的时候它所遇到的状况。应该认为,这种结婚方式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是非常合适的,而事实上也确实如此。但是一世界历史的讽刺是无穷无尽的一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注定要把这种结婚方式打开一个决定性的缺口。它把一切变成了商品,从而消灭了过去留传下来的一切古老的关系,它用买卖、“自由”契约代替了世代相因的习俗,历史的法。英国的法学家亨·萨·梅恩说,同以前的各个时代相比,我们的全部进步就在于from status to contract(从身分到契约],从过去留传下来的状态进到自由契约所规定的状态”,他自以为他的这种说法是一个伟大的发现,其实,这一点,就它的正确而言,在“共产主义宣言”中早已说过了“。
然而,只有能够自由地支配自身、行动和财产并且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创造这种“自由”而平等”的人们,正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最主要的任务之一。虽然这在最初不过是半自觉地发生的,并且穿上了宗教的外衣,但是自路德和加尔文的宗教改革以来,就牢固地确立了一个原则,即一个人只有在他握有意志的完全自由去行动时,他才能对他的这些行为负完全的责任,而对于任何强迫人从事不道德行为的做法进行反抗,乃是道德上的义务。但是这同迄今为止的订立婚约的实践怎么能协调起来呢?按照资产阶级的理解,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不错,这种契约那时在形式上确是自愿缔结的;没有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就不能解决问题。不过人人都非常明白,这一同意是如何取得的,实际上是谁在订立婚约。既然在缔结别的契约时要求真正自由的决定,那末在订立婚约时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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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求这种自由呢?难道两个将要结合的青年人没有权利自由地处理他们自己、他们的身体以及身体的器官吗?难道性爱不是由于骑士而成为时髦,难道夫妇之爱不是性爱的正确的资产阶级形式而同骑士的通奸之爱相反吗?既然彼此相爱是夫妇的义务,难道相爱者彼此结婚而不是同任何别人结婚不同样也是他们的义务吗?难道相爱者的这种权利不是高于父母、亲属以及其他传统的婚姻中介人和媒妁的权利吗?既然自由的、个人选择的权利已经无礼地侵入教会和宗教的领域,它怎么能在老一代支配下一代的身体、精神、财产、幸福和不幸这种难以容忍的要求面前停步呢?
这些问题,在社会的一切旧有的联系已经松弛,而一切因袭的观念已经动摇的时候,是不能不提出来的。世界一下子大了差不多十倍;现在展现在西欧人眼前的,已不是一个半球的四分之
一,而是整个地球了,他们赶紧去占据其余的七个四分之一。传统的中世纪思想方式的千年藩篱,同旧日的狭隘的故乡藩篱一起崩溃了。在人的外界视线和内心视线前面,都展开了无限广大的视野。在为印度的财富、墨西哥和波托西的金矿银矿所引诱的青年人看来,循规蹈矩以及好几世代留传下来的荣耀的行会特权能有什么意义呢?这是资产阶级的漫游骑士的时代:这个时代也有自己的浪漫事迹和爱情幻想,但都是按照资产阶级的方式,而且归根到底是抱着资产阶级的目的。
于是就发生了这样的情况:正在兴起的资产阶级,特别是在现存制度最受动摇的新教国家里,都愈来愈承认在婚姻方面也有缔结契约的自由,并用上述的方式来实现这一自由。婚姻仍然是阶级的婚姻,但在阶级内部则承认当事者都享有某种程度的选择的自由。在纸面上,在道德理论上以及在诗歌描写上,再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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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认为不以相互性爱和夫妻真正自由同意为基础的任何婚姻都是不道德的那种观念更加牢固而不可动摇的了。总之,由爱情而结合的婚姻被宣布为人的权利,并且不仅是droit de1”homme①而且在例外的情况下也是droit de la femme(妇女的权利)。
但是,人的这种权利有一点是与人的其他一切所谓权利不同的。当后者在实践上只限于统治阶级即资产阶级,而对于被压迫阶级即无产阶级则直接或间接地化为乌有的时候,历史的讽刺又重新出现了。统治阶级仍然为众所周知的经济影响所支配,因此在他们中间,真正自由缔结的婚姻只是例外,而在被压迫阶级中间,像我们所已看到的,这种婚姻却是通例。
因此,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
既然性爱按其本性来说就是排他的,一虽然这种排他性在今日只是对妇女才完全有效,一那末,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按其本性来说就是个体婚姻。我们已经看到,巴霍芬认为由群婚向个体婚的过渡这一进步主要应归功于妇女,是多么的正确;只有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进步才应归功于男子;在历史上,后一进步实质上是使妇女地位恶化,而便利了男子的不忠实。因此,只要那种迫使妇女容忍男子的这些通常的不忠实行为的经济考虑
一例如对自己的生活,特别是对自己子女的未来的担心旦消失,那末由此而达到的妇女的平等地位,根据以往的全部经
①双关语:《droit de’homme》既有“人的权利”的意思,也有“男子的权利”的意思。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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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来判断,与其说会促进妇女的多夫制,倒不如说会在无比大的程度上促进男子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
但是,一夫一妻制却会非常肯定地失掉它因起源于财产关系而被烙上的特征,这些特征就是:第一,男子的统治,第二,婚姻的不可离异性。男子在婚姻上的统治是他的经济统治的简单的后果,它将自然地随着后者的消失而消失。婚姻的不可离异性,部分地是一夫一妻制所赖以产生的经济状况的结果,部分地是这种经济状况和一夫一妻制之间的联系还没有被正确地理解并且被宗教加以夸大的那个时代留下的传统。在今天,这种不可离异性已经遭到千万次的破坏。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末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不过,个人性爱的持久性在各个不同的个人中间,尤其在男子中间,是很不相同的,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这只会使人们省得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污中。
这样,我们现在关于资本主义生产行将消灭以后的两性关系的秩序所能推想的,主要是否定性质的,大都限于将要消失的东西。但是,取而代之的将是什么呢?这要在新的一代成长起来的时候才能确定: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这样的人们一经出现,对于今日人们认为他们应该做的一切,他们都将不去理会,他们自己将知道他们应该怎样行动,他们自己将造成他们的与此相适应的关于各人行为的社会舆论一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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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让我们再回过来谈摩尔根吧,我们已经把他丢开很远了。对于在文明时期发展起来的社会制度进行历史的考察,是超出了他的著作的范围的。所以,他只是非常简单地论述了一下一夫一妻在这一时期的命运。他也认为一夫一妻制家庭的进一步发展是一种进步,是一种向两性权利完全平等的接近,而这一目标他并不认为已经达到了。不过,他说:
“如果承认家庭已经依次经过四种形式而现在正处在第五种形式中这一事实,那就要产生一个问题:这一形式在将来会不会永久存在?可能的答案只有一个:它正如过去的情形一样,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它是社会制度的产物,它将反映社会制度的发展状况。既然一夫一妻制家庭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已经改进了,而在现代特别显著,那末至少可以推测,它能够有更进一步的改进,直至达到两性的平等为止。如果一夫一妻制家庭在遥远的将来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那就不能事先预言,它的后继者将具有什么性质了。”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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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来谈一谈摩尔根的另一发现,这一发现至少与他根据亲属制度把原始家庭形式恢复起来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摩尔根证明: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内部用动物名称命名的血族团体,实质上是与希腊人的genea(氏族)和罗马人的gentes(氏族)相同的,美洲的形式是原始的形式,而希腊一罗马的形式是晚出的、派生的形式;上古时代希腊人和罗马人的氏族、胞族和部落的全部社会组织,跟美洲印第安人的组织极其相似;氏族,直到野蛮人进入文明时代为止,甚至再往后一点(就现有资料而言),是一切野蛮人所共有的制度。摩尔根证明了这一切以后,便一下子说明了希腊、罗马上古史中最困难的地方,同时,出乎意料地给我们阐明了国家产生以前原始时代社会制度的基本特征。虽然这个发现在人们知道它之后显得十分简单,但是,摩尔根只是最近才做到这一点的;在他于1871年出版的前一部著作中,他还没有看透这个秘密,而这个秘密一揭开之后,就使一向那样自信的英国原始历史学家们暂时①沉默了下去。
摩尔根到处用以表示这种血族团体的拉丁语gens(氏族)一
①“暂时”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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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像同意义的希腊语genos一词一样,来源于一般雅利安语的字根gan(德语为kan,因为在德语中,通例是用k代替雅利安语的g),gan的意思是“生育”。Gens,genos,梵语的dschanas,.哥特语(依照上面所说的通例)的kuni,古代斯堪的那维亚语和盎格鲁撒克逊语的kyn,英语的kin,中古高地德意志语的kuinne,都同样表示血族、世系,不过拉丁语的gens和希腊语的genos,,都是专用以表示这样的一种血族团体,这种团体自夸有共同的世系(这里指的是出自一个共同的男祖先),并且借某种社会的和宗教的制度而组成一个特殊的公社。但是这种公社的起源与本性,我们的一切历史家迄今为止却一直弄不清楚。
我们在前面,在研究普那路亚家庭时,已经看到原始形式的氏族是怎样构成的。它所包括的成员,是一切由于普那路亚婚姻,并依照这种婚姻中必然占统治地位的观念,而构成一个确定的女祖先即氏族创立者的公认后代的人。由于在这种家庭形式下父系血统不能确定,所以只承认女系。又因为兄弟不得娶自己的姊妹为妻,只能同其他世系的妇女结婚,所以,根据母权制,同这些异族妇女所生的子女,便列在氏族以外。这样,留在血族团体内部的只有各代女儿的子孙;儿子的子孙则归入其母亲的氏族。当这种血缘亲属集团构成一个与同一部落内其他类似集团相对来说的特殊集团时,它又是什么样子呢?
摩尔根举出易洛魁人的氏族,特别是塞讷卡部落的氏族,作为这种原始氏族的古典形式。这个部落内有八个氏族,都以动物的名称命名:(1)狼,(2)熊,(3)龟,(4)海狸,(5)鹿,
(6)鹬,(7)苍鹭,(⑧)鹰。每个氏族内都盛行以下的习俗:
1.氏族推选一个酋长(平时的首脑)和一个首领(军事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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袖)。酋长必须从本氏族成员中选出,他的职位在氏族内世袭,亦即一有空缺,必须立刻重新补上;军事首领,也可以从氏族以外的人中选出,有时他的职位可以暂缺。由于易洛魁人奉行母权制,因而酋长的儿子属于别一氏族,所以从不选举前一酋长的儿子做酋长,而是往往选举他的兄弟做酋长,或者选举他的姊妹的儿子做酋长。所有的人,无论男女,都参加选举。不过选举须经其余
七个氏族确认,只有在这以后,当选为酋长的人才正式就职,就职仪式则由全易洛魁联盟的总议事会举行。这样做的意义,在后面就可以看出来。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德性质的;他手里没有强制的手段。此外,由于他的职位,他也是塞讷卡部落议事会以及全体易洛魁人联盟的议事会的成员。军事首领仅仅在出征时才能发布命令。
2.氏族可以任意撤换酋长和军事首领。这仍是由男女共同决定的。被撤换的人,此后便成为和其他私人一样的普通战士。此外,部落议事会也可以甚至违反氏族的意志而撤换酋长。
3.氏族的任何成员都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这是氏族的根本规则,维系氏族的纽带,这是极其肯定的血缘亲属关系的否定表现,赖有这种血缘亲属关系,它所联合起来的个人才成为一个氏族。摩尔根由于发现了这个简单的事实,就第一次阐明了氏族的本质。从前关于蒙昧人和野蛮人的报告,把构成氏族制度的各种集团,糊里糊涂地、不加分别地混为一谈,统称为部落、克兰、宗族等等,而且往往说,在这种集团内部禁止通婚,这证明以前人们对于氏族的本质是多么不了解。这便造成了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麦克伦南先生就在这个混乱中得以充当拿破仑,用强力的判决建立了这样的秩序:一切部落分为部落内部禁止通婚的(外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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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和许可通婚的(内婚制的)两种。他这样把问题彻底混淆以后,便埋头于最深沉的研究中,去探讨在他的两个荒诞无稽的范畴中,究竟哪一种较古:是外婚还是内婚。自从发现了那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的,因此其成员间不能通婚的氏族之后,这种荒谬的说法就不攻自破了。不言而喻,在我们所见到的易洛魁人所处的那种发展阶段上,氏族内部禁止通婚是被严格遵守着的。
4.死者的财产转归其余的同氏族人所有,它必须留在氏族中。由于易洛魁人所能遗留的东西为数很少,所以他的遗产就由他最近的同氏亲属分享;男子死时,由他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母亲的兄弟分享;妇女死时,由她的子女和同胞姊妹而不是由她的兄弟分享。根据同一理由,夫妇不能彼此继承,子女也不得继承父亲
5.同氏族人必须相互援助、保护,特别是在受到外族人伤害时,要帮报仇。个人依靠氏族来保护自己的安全,而且也能作到这一点:凡伤害个人的,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因而,从氏族的血族关系中便产生了那为易洛魁人所绝对承认的血族复仇的义务。假使一个氏族成员被外族人杀害了,那末被害者的全氏族必须实行血族复仇。起初是试行调解;行凶者的氏族议事会开会,大抵用道歉与赠送厚礼的方式,向被害者的氏族议事会提议和平了结事件。如果提议被接受,事情就算解决了。否则,受害的氏族就指定一个或几个复仇者,他们的义务就是去寻出行凶者,把他杀死。如果这样做了,行凶者的氏族也没有诉怨的权利,事情就算了结了。
6.氏族有一定的名称或一套名称,在全部落内只有该氏族才能使用这些名称,因此,氏族个别成员的名字,也就表明了他属于哪一氏族。氏族的名称一开始就同氏族的权利密切联系在一起。
7.氏族可以收养外人入族并用这个办法吸收他们为整个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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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员。这样,未杀死的俘虏,由于被一个氏族收养入族,就成为塞讷卡部落的成员,从而获得了氏族和部落的一切权利。收养外人入族的事情,是根据氏族的个别成员的提议而实行的:男子可以提议收养外人为兄弟或姊妹;女子可以提议收养外人为自己的孩子;为了确认这种收养,必须举行入族典礼。某些因特殊情形而人丁不旺的氏族,常常由于大批收养别一氏族(得到它的同意)的人入族而重新兴旺起来。在易洛魁人中间,入族典礼是在部落议事会的公共集会上举行的,实际上已经把它变为一种宗教仪式。
8.印第安人的氏族有无特殊的宗教节日,很难确定;不过印第安人的宗教仪式多少都是和氏族联系在一起的。在易洛魁人的每年六个宗教节日期间,各个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由于他们的职位,都被列在“信仰守护人”以内,而执行祭司的职能。
9.氏族有着共同的墓地。纽约州境内四周都为白种人包围的易洛魁人,他们的墓地现在已经绝迹了,但从前是存在过的。在其他印第安人中间,这种墓地还保存着;例如,和易洛魁人有近亲关系的吐斯卡罗腊人,他们虽然是基督徒,但在墓地上,每一氏族都独成一排,所以,总是把母亲而不是把父亲和孩子埋在一排。而在易洛魁人中间,死者的全氏族都要参加葬仪,安排坟墓,宣读悼词等等。
10.氏族有议事会,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这种议事会选举、撤换酋长和军事首领,以及其余的“信仰守护人”;它作出为被杀害的氏族成员接受赎金
W ergeld),或实行血族复仇的决定;它收养外人加入氏族。总之,它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
典型的印第安人氏族的职能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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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全体成员都是自由人,都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在个人权利方面平等,不论酋长或军事首领都不能要求任何优越权;他们是由血族关系结合起来的同胞。自由、平等、博爱,虽然从来没有表述为公式,但却是氏族的根本原则,而氏族又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单位,是有组织的印第安人社会的基础。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印第安人具有那种受到普遍承认的强烈的独立感和自尊心。”101
到发现美洲的时候,全北美洲的印第安人都已依照母权制而组成为氏族。仅在某几个部落如达科塔人中间,氏族才衰落下去了;在另外几个部落中间,如在奥季布瓦,奥马哈等部落中间,氏族已经是依照父权制而组成的了。
在许多有五六个以上氏族的印第安人部落中间,我们可以遇到一种特殊的集团,每个集团有三、四个或更多的氏族;摩尔根用希腊语确切地表达了印第安语的名称,把这种集团叫做“夫拉特里”(胞族)。例如,塞讷卡部落有两个胞族;第一个胞族包括1一4四个氏族,第二个胞族包括5一8四个氏族。更详细地研究起来便可发现,这种胞族大抵是当初由部落分裂成的最初的氏族:因为在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的情况下,每个部落必须至少包括两个氏族才能独立存在。随着部落的增殖,每个氏族又分裂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这些氏族如今也作为单个的氏族而存在;而包括
一切女儿氏族的最初的氏族,则作为胞族而继续存在。在塞讷卡人和大多数其他印第安人中间,一个胞族内的各氏族被认为是兄弟氏族,而别个胞族的各氏族则被认为是它们的从兄弟氏族,一这种称呼,在美洲亲属制度中,像我们在前边所看到的,都具有极现实而明确的意义。塞讷卡人起初也不能在胞族内通婚,但是这种习俗久已废除了,如今只限于氏族。塞讷卡部落有一种传说,“熊”和“鹿”两个氏族是最初的氏族,其他氏族都是从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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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氏族派生的。这个新组织建立以后,便根据需要而加以改变:要是某一胞族的一些氏族灭亡了,那末为平均起见,有时就从别的胞族中拨几个氏族去补充它。因此,我们在不同的部落中间,可以看到名称相同的氏族以不同的方式集结在各胞族中。
易洛魁人的胞族的职能,部分地是社会性质的,部分地是宗教性质的。(1)胞族间互作球戏:每一胞族选出自己的优秀球员,其余的人按胞族旁立观看,并以本胞族球员的获胜打赌。(2)在部落议事会上,每个胞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坐在一起,两个胞族彼此相对,每个演说者在讲话时,都把各胞族的代表当作特别的团体。
(3)如果部落内发生杀人事件,而行凶者与被害者不属于同一个胞族时,被害者的氏族往往诉诸自己的兄弟氏族;于是这些氏族就举行胞族议事会,把对方胞族作为一个团体进行交涉,使对方胞族也召集自己的议事会,以谋求事件的解决。因此,在这里,胞族又以最初的氏族的资格出现,并且比它派生的较微弱的单个氏族更有获胜的希望。(4)在重要人物死亡时,对方胞族办理安葬和丧礼,而死者胞族的成员则以死者的近亲服丧人资格参与葬仪。酋长死时,对方胞族将缺位一事通知易洛魁人的联盟议事会。(⑤)在选举酋长时,胞族议事会也出面参预。兄弟氏族对选举的确认,被认为是一种当然的事情;但另一个胞族的氏族则可能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胞族的议事会即召开会议:如果议事会认为异议是正当的,选举就算无效。(6)从前,易洛魁人有一种特殊的宗教神秘仪式,白种人把它称为medicine-lodges巫术集会)。这种神秘仪式在塞讷卡人那里,是由两个宗教团体举行的:新会员入会时还举行正式的入会的仪式;两个胞族中各有一个这样的团体。(7)在征服时期2,住在特拉斯卡拉四个区的四个lineages(血族),如果是一而这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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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多是肯定的一四个胞族的话,那末这证明,像希腊人的胞族以及德意志人的类似的血族团体一样,这种胞族也都有军事单位的意义;这四个lineages在作战时各成一队,各穿自己的制服,有自己的旗帜和自己的首领。
正如几个氏族组成一个胞族一样,几个胞族就古典形式来说则组成一个部落;而那些大大衰微的部落则往往没有胞族这种中间环节。那末,美洲印第安人部落有什么特征呢?
1.有自己的地区和自己的名称。每一部落除自己实际居住的地方以外,还占有广大的地区供打猎和捕鱼之用。在这个地区之外,还有一块广阔的中立地带,一直延伸到邻近部落的地区边上;在语言接近的各部落中间,这种中立地带比较狭小,在语言不接近的各部落中间,中立地带比较大。这种地带跟德意志人的边境森林、凯撒的苏维汇人在他们地区四周所设的荒地相同;这也跟丹麦人和德意志人之间的1sarnholt(丹麦语为jarnved,limes
Danicus)、德意志人和斯拉夫人之间的萨克森森林和branibor(斯拉夫语,意即防卫林”,勃兰登堡这一名称即由此而来)相同。由这种不确定的疆界所隔开的地区,乃是部落的公有土地,而为相邻部落所承认,并由部落自己来防卫,以免他人侵占。疆界的不确定,多半仅在人口巨量增加的时候,才会在实际上感到不方便。部落的名称,看来多半是偶然发生的,而不是有意选择的。随着时间的进展,往往一个部落被邻近各部落取了另外的名称,与该部落给自己取的名称不同,像德意志人的最初的历史的总称为“日耳曼人”是由克尔特人给他们取的一样。
2.有独特的、仅为这个部落所有的方言。事实上,部落和方言在本质上是致的:因分裂而形成新部落与新方言的事情,不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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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美洲发生,即至今日,也未必完全停止。在两个衰落的部落合而为
一的地方,有时例外地在同一个部落内说着两种极为相近的方言。美洲各部落的平均人数在2000人以下;但是彻罗基部落却有26000人,这是在合众国说同一方言的数目最多的印第安人。
3.有宣布氏族所选出的酋长和军事首领正式就职的权利。
4.有撤换他们的权利,甚至可以违反他们氏族的愿望而撤换他们。由于这些酋长和军事首领都是部落议事会的成员,所以部落对待他们有这种权利乃是当然的。凡已经组成部落联盟以及加入该联盟的一切部落都有代表参加联盟议事会的地方,上述权利便转归联盟议事会了。
5.有共同的宗教观念(神话)和崇拜仪式。
“印第安人,是一个按照野蛮人方式信教的民族。”13
他们的神话迄今还远没有批判地加以研究:他们已经给自己的宗教观念一各种精灵一赋予人的形象,但是他们还处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所以还不知道具体的造像,即所谓偶像。这是
一种正向多神教发展的对大自然与自然力的崇拜。各部落各有其正规的节日和一定的崇拜形式,即舞蹈和竞技;舞蹈尤其是一切宗教祭典的主要组成部分;每一部落各自庆祝自己的节日。
6.有讨论公共事务的部落议事会。它是由各个氏族的酋长和军事首领组成的一这些人是氏族的真正代表,因为他们是随时都可以撤换的;议事会公开开会,四周围着部落的其余成员,这些成员有权加入讨论和发表自己的意见;决议则由议事会作出。按照通例,每个出席的人都可以随意发表意见,妇女也可以通过她们所选定的发言人陈述自己的意见。在易洛魁人中间,最后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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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需要一致通过,跟德意志人的马尔克公社在解决某些问题时一样。特别是,调整同其他部落的关系也包括在部落议事会的权限之内:部落议事会接受和派遣使者,宣战及媾和。要是发生战争,大半都出志愿兵来进行。在原则上,每一个部落只要没有同其他部落订立明确的和平条约,它同这些部落便都算是处在战争状态中。反对这种敌人的军事行动,多半由一些优秀的战士来组织:这些战士发起一个战争舞蹈,凡参加舞蹈的人,就等于宣告加入了出征队,队伍便立刻组织起来,即时出动。部落的领土若被侵犯,其防卫也多半由志愿兵来担任。这种队伍的出发和归来,总要举行公共的典礼。这种出征并不需要得到部落议事会的同意,没有人去征求这种同意,也没有人给予这种同意。这正和塔西佗所记述的德意志人扈从队伍的私人出征一样“,不过德意志人的扈从队伍,已具有比较经常的性质,而成为一种在平时也有组织,在战时团结其他志愿兵的强固核心了。这种武装队伍的人数一般不多;印第安人的最重要的出征,即使到距离很远的地方去,也是由不大的战斗力量来进行的。假如有几支这样的队伍为了一次大规模战事而联合起来时,其中每支队伍只服从它自己的首领;作战计划的统一,则有这些首领的议事会作一定程度的保证。据阿米亚努斯·马尔塞利努斯的记载,四世纪阿勒曼尼人在上莱茵的作战方法,就是如此。
7.在有些部落中间,有一个最高的首领,但他的权力并不大。他是酋长之一,当需要紧急行动时,他应当在议事会召集会议作出最后决定之前采取临时的措施。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一种具有执行权力的官员的微弱萌芽,不过它在进一步发展方面多半都没有结果;这种官员,如我们在后面将要看到的,虽不是到处,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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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场合,都是由最高军事首长发展来的。
绝大多数的美洲印第安人,都没有超过联合为部落的阶段。他们的人数不多的部落,彼此由广大的边境地带隔离开来,而且为不绝的战争所削弱,这样他们就以少数的人口占有辽阔的地面。亲属部落间的联盟,常因暂时的紧急需要而结成,随着这一需要的消失即告解散。但在个别地方,最初本是亲属部落的一些部落从分散状态中又重新团结为永久的联盟,这样就跨出了形成民族
Nation)的第一步。在合众国,我们在易洛魁人中间,便可以见到这种联盟的最发达的形式。他们从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地方(在这里,他们大概是巨大的达科塔族的一个分支)迁移出来,经过长期漂泊才定居在今日的纽约州,而分成了五个部落:塞讷卡,卡尤加,奥嫩多加,欧奈达及摩霍克。他们以捕鱼、打猎及原始园艺为业;住在大半用栏栅防卫起来的村落中。他们的人数从未超过二万;五个部落中有几个共同的氏族;他们说着同一种语言的非常近似的方言,占有互相连结的、为五个部落所瓜分的地区。由于这个地区是他们不久以前才征服得来的,所以这些部落便惯于团结起来,以对付被他们所驱逐的部落,这是自然而然的事。这样至迟到十五世纪初,就发展成为一种真正的“永世联盟”,这种联盟,一经意识到它所具有的力量,便立刻具有了进攻的性质,在1675年前后,当它达到了强盛的顶峰的时候,便征服了它四周的广大土地,把这些地方上的居民一部分驱逐出境,一部分使之纳贡。易洛魁人联盟是尚未越过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印第安人(因而,墨西哥人、新墨西哥人15和秘鲁人除外)所曾达到的最进步的社会组织。联盟的基本特点如下:
1.五个血缘亲属部落,以在部落的一切内部事务上完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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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独立为基础,结成永世联盟。这种血缘亲属关系是联盟的真实基础。五个部落中有三个称为父亲部落,互为兄弟部落;其余两个称为儿子部落,也互为兄弟部落。有三个氏族一最老的在五个部落中都还存在着,另外有三个氏族在三个部落中都还存在着;这些氏族中的每一个氏族,其成员在所有五个部落中都被认为是兄弟。仅在方言上有差异的共同语言,便是共同世系的表现和证明。
2.联盟的机关是联盟议事会,由五十个地位和权限平等的酋长组成:这个议事会对联盟的一切事务作最后的决定。
3.这五十个酋长,在联盟成立时,被分配在各部落和氏族中,担任专为联盟目的而设立的新的公职。当出现缺位时,有关的氏族便重新进行选举,同时有关的氏族也可以随时把他们撤换下来:不过委任权则属于联盟议事会。
4.联盟的这些酋长们,在他们各自的部落中也是酋长,享有参加部落议事会和表决的权利。
5.联盟议事会的一切决议,须经全体一致通过。
6.表决是按部落举行的,这样,每个部落以及每个部落内的议事会全体成员,都必须一致赞成,决议才算有效。
7.五个部落议事会中每一个都可以召集联盟议事会,但联盟议事会本身不得自行召集。
8.会议在聚集起来的民众面前公开举行,每个易洛魁人都可以发言;但只有议事会才能作决定。
9.联盟没有一长制首长,即没有主掌执行权的首脑。
10.但联盟有两个具有平等职能和平等权力的最高军事首长(类似斯巴达人的两“王”,罗马的两执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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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洛魁人在其中生活了四百余年、而且直至今日还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制度,就是如此。我依据摩尔根,详细地叙述了这种制度,因为我们在这里有可能去研究还不知有国家的社会组织。国家是以一种与全体经常有关的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为前提的,所以毛勒凭其正确的直觉,确认德意志的马尔克制度是一种纯粹社会的制度,虽然它以后大部分成了国家的基础,但在本质上它是和国家不同的。因此,毛勒在他的一切著作中所研究的,是公共权力逐渐从马尔克、村落、田庄、城市等最初的组织中产生,并与之并行而产生的情形。16我们从北美印第安人那里可以看出,一个原来统一的部落怎样逐渐散布于广阔的大陆;各部落怎样通过分裂而转化为各氏族V olker),转化为整个的部落集团:语言怎样改变,以致不仅成了互相不懂的东西,而且差不多消失了原来统一性的任何痕迹;与此同时,在部落内部,个别氏族怎样分裂为好几个氏族,老的母亲氏族以胞族的形式保存下来,但是这些最老的氏族的名称,在彼此相距极远的、老早就分离了的部落中间仍是一样的一“狼”和“熊”在大多数印第安部落中仍然是氏族的名称。一般说来,上述的社会制度适用于印第安人的一切部落,只是有许多部落没有达到亲属部落联盟的程度罢了。
我们也看到,氏族一旦成为社会单位,那末差不多以不可克服的必然性(因为这是极其自然的)要从这种单位中发展出氏族、胞族及部落的全部组织。这三种集团代表着不同程度的血缘亲属关系,并且它们之中每个都是闭关自守,各管各的事情,但是又互相补充。归它们管辖的事情,包括低级阶段上的野蛮人的全部公共事务。所以,我们凡遇见某一民族是把氏族作为社会单位时,我们也就可以去找出类似前面所讲的那种部落组织:凡有充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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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地方,如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我们不仅能找出这种组织,而且会确信,即使在没有这种资料的场合,只要与美洲社会制度作一比较,也有助于我们解决最困难的争论与疑难。
而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段: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弊害。虽然当时的公共事务比今日更多,一家庭经济都是由若干个家庭按照共产制共同经营的,土地乃是全部落的财产,仅有小小的园圃归家庭经济暂时使用,一可是,丝毫没有今日这样臃肿复杂的管理机关。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共产制的家庭经济和氏族都知道它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他们还不曾有奴隶:奴役异族部落的事情,照例也是没有的。当易洛魁人在1651年前后征服伊利部落和中立民族”1的时候,他们曾建议这两个部落作为完全的平等的成员加入他们的联盟;只是在被征服者拒绝了这个建议之后,才被驱逐出自己所居住的地区。凡与未被腐化的印第安人接触过的白种人,都称赞这种野蛮人的自尊心、公正、刚强和勇敢,这些称赞证明了,这样的社会能够产生怎样的男子、怎样的妇女。
不久以前,我们在非洲看到了这种勇敢的榜样。卡弗尔人一祖鲁人,在数年前,也像努比亚人在数月前一样,一两者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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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还保存着氏族制度的部落
曾做出了任何欧洲军队都不能
做的事情。1他们没有枪炮,仅仅用长矛和投枪武装起来,在英国步兵一在密集队形战斗上被公认为世界第一的后装枪的弹雨之下,竟然一直向前冲到刺刀跟前,不止一次打散英军队伍,甚至使英军溃退,尽管在武器上非常悬殊,尽管他们没有受过任何军职训练,也不知道什么是队列动作。英国人诉苦说,卡弗尔人比马走得还快,一昼夜比马走得还远,这就可以证明这种野蛮人的能力和毅力。“他们的最小的一条筋都暴栗起来,坚硬如钢,像鞭条一样。”一一位英国的画家这样说。
在没有分化为不同的阶级以前,人类和人类社会就是如此。要是我们把他们的状况和现代绝大多数文明人的状况作一比较,那末就可以看出,在今日的无产者或小农同古代自由的氏族成员之间,差别是极其巨大的。
这是一个方面。但我们不要忘记,这种组织是注定要灭亡的。它没有超出部落的范围;如我们在后面将要看到的,部落联盟的建立就已经意味着这种组织开始崩溃,易洛魁人征服其他部落的企图也表明了这一点。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与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而且这种战争进行得很残酷,使别的动物无法和人类相比,只是到后来,才因物质利益的影响而稍微缓和一些。全盛时期的氏族制度,如我们在美洲所见的,其前提是生产极不发达,因此广大地区内人口极度稀少;因此,人类差不多完全受着陌生的、对立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这也就反映在幼稚的宗教观念中。部落始终是人们的界限,无论对别一部落的人来说或者对他们自己来说都是如此: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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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这个时代的人们,不管在我们看来多么值得赞叹,但他们彼此并没有什么差别,用马克思的话说,他们还没有脱掉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脐带①。这种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权力一定要被打破,而且也确实被打破了。不过它是被那种在我们看来简直是一种堕落,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一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一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一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而这一新社会自身,在其整整两千五百余年的存在期间,只不过是一幅区区少数人靠牺牲被剥削和被压迫的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求得发展的图画罢了,而这种情形,现在比从前更加厉害了。
①参看马克思“资本论”1963年人民出版社版第1卷第55页。一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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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人的氏族
希腊人,像皮拉斯基人以及其他起源于同一部落的民族一样,在史前时代,就已经按照美洲人的那种有机的序列一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联盟而组织起来了。胞族可能是没有的,在多立斯人中间就是这样;部落联盟也可能不是到处都成立的,但无论如何氏族是基本的单位。希腊人,在他们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的时候,已经处在文明时代的门槛上了;他们与上述美洲部落之间,横着差不多整整两个很大的发展时期,亦即英雄时代的希腊人超过易洛魁人两个时期。所以,希腊人的氏族已经不再是易洛魁人的那种古老的氏族了,群婚①的痕迹正开始显著地消失。母权制已让位给父权制;与此同时,正在产生的私有财富在氏族制度上打开了第一个缺口。第二个缺口是第一个缺口的自然结果:既然在实行父权制以后,富有的女继承人的财产在她出嫁时应当归她的丈夫所有,从而归别的氏族所有,所以,这便摧毁了整个氏族法权的基础,于是,为了把少女的财产保存在氏族以内,不仅容许少女在氏族内出嫁,而且还非这样做不可了。
根据格罗特的希腊史,其中雅典的氏族是建筑在以下的基
①在1884年版中不是群婚”,而是“普那路亚家庭”。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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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希腊人的氏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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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面的:
1.共同的宗教节日和祀奉一定的神的独占权。这种神被认为是氏族的祖先,并具有独特的别名以表明其地位。
2.共同的墓地(参看狄摩西尼“反驳欧布利得)。
3.相互继承权。
4.在受到侵害时提供帮助、保护和支援的相互义务。
5.在一定情况下,特别是在事关孤女或女继承人的时候,在氏族内部通婚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6.拥有一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一共同财产以及自己的
Archon(首长)和司库。
此后,几个氏族结合而为一个比较不那么密切的胞族;但是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到类似的相互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共同举行
一定的宗教仪式以及在胞族成员被杀害时进行追究的权利。一个部落的所有胞族,又有共同的定期举行的祭典,由一个从贵族
Eupa-triden)中间选出的Phylobasileus(部落长)主持。格罗特所说的,就是这样。马克思补充说:“但是,透过希腊氏族,也可以清楚地看到蒙昧人(例如易洛魁人)。”要是我们作进一步的研究,那就看得更加清楚。
事实上,希腊的氏族还具有以下的特征:
7.按照父权制计算的世系。
8.禁止氏族内部通婚,但和女继承人结婚例外,这一例外及其成为律令,就证实古时的惯例仍然有效。这也是从下述普遍通行的惯例中产生的,即妇女出嫁后,就不再参与本氏族的宗教仪式,而改行她丈夫的氏族的宗教仪式,加入她丈夫的胞族。根据这一点以及狄凯阿尔科斯的著名的一段话看来2,可知外婚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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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例,而贝克尔在哈里克尔”一书中径直认为,无论什么人都不得在本氏族内部通婚。13
9.收养外人入族的权利;这是用家庭收养的办法来实现的,但是有公开的手续,而且只限于例外情形
10.选举和撤换首长的权利。我们知道,每一氏族都有自己的首长;但是,任何地方都没有提到过这一职务是在一定的家庭里世袭的。在野蛮时代结束以前,总是不大可能有严格的①世袭制的,因为这种世袭制是同富人和穷人在氏族内部享有完全平等权利的秩序不相容的。
不仅格罗特,而且尼布尔、蒙森以及先前的其他一切古典古代历史家,都没有解决氏族问题。不论他们多么正确地叙述了氏族的许多特征,但是他们总是把氏族看做家庭集团,因此便不能理解氏族的本性和起源。在氏族制度之下,家庭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组织单位,因为夫与妻必然属于两个不同的氏族。氏族整个包括在胞族内,胞族整个包括在部落内:而家庭却是一半包括在丈夫的氏族内,一半包括在妻子的氏族内。国家在其公法上也不承认家庭,到今日为止,家庭不过存在于私法上而已。然而我们的全部历史科学直至现在都是从一个荒诞的假定出发的,这种假定尤其是在十八世纪已成为不可侵犯的了,即以为那未必早于文明时代的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曾是社会和国家在其周围逐渐凝结起来的核心。
马克思补充说:“格罗特先生应当进一步指出,虽然希腊人是从神话中引伸出他们的氏族的,但是这些氏族比他们自己所造成
①“严格的”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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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神话及其诸神和半神要古老些。”4
摩尔根爱引用格罗特的话,因为后者是一个很有威望的和十分值得信任的证人。格罗特又说到,每个雅典氏族都有一个从它的想像中的祖先传给他们的名称;在梭伦时代以前,死者的财产律由同氏族人(gennètes)继承,在梭伦时代以后,死者如无遗言,其财产亦由同氏族人继承;遇有杀害事件,首先是被害者的近亲有权利和义务向法庭控告犯罪者,其次是同氏族人,最后是胞族成员:
“我们所知道的关于最古的雅典法律的一切,都是以氏族及胞族的区分为基础的。”5
氏族起源于共同祖先,成了“庸人学者”(马克思语)绞尽脑汁而不能解决的难题。既然他们很自然地认为这种祖先纯粹是神话人物,他们便根本没有可能解释氏族是怎样从许多彼此相邻的、甚至起初没有亲属关系的家庭中产生出来的,然而单是为了解释氏族的存在,他们还是非这样做不可。这样他们便陷入了说空话的圈子,不能超出这样一个论题:系谱的确是一种虚构,但氏族是一个现实,因之,格罗特终于说(括弧内的话是马克思加的):
“我们很少听到这种系谱,因为仅仅在一定的、特别隆重的场合才公开把它提出来。可是,比较不出名的氏族也有其共同的宗教仪式”(这真稀奇呵,格罗特先生!),“有共同的超人的祖先和系谱,像比较有名的氏族一样”(格罗特先生,这在比较不出名的氏族那里真十分稀奇呵!);“根本的结构和观念的基础”(亲爱的先生!不是观念的而是现实的,用普通德语说是肉欲的!)“在一切氏族中间都是相同的。”1?
马克思把摩尔根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概括如下:“与原始形态的氏族
希腊人像其他凡人一样也曾有过这种形式的氏族一相
适应的血缘亲属制度,使氏族一切成员得以知道相互的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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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从童年时代起,就在实践上熟悉了这种对他们极其重要的事物。随着一夫一妻制家庭的产生,这种事物就湮没无闻了。氏族名称创造了一个系谱,相形之下,个体家庭的系谱便显得没有意义。这种氏族名称,现在应当证明具有这种名称的人有共同世系:但是氏族的系谱已经十分湮远,以致氏族的成员,除了有较近的共同祖先的少数场合以外,已经不能证明他们相互之间有事实上的亲属关系了。名称本身就是共同世系的证据,而且除了收养外人入族的情形以外,也是不可争辩的证据。反之,像格罗特①和尼布尔所做的那样,实际否定氏族成员间的任何亲属关系,从而把氏族变为纯粹虚构和幻想的产物,这是只有‘观念的’、亦即蛰居式的书斋学者才能干得出来的事情。由于血族的联系(尤其是一夫一妻制发生后)已经湮远,而过去的现实看来是反映在神话的幻想中,于是老实的庸人们便作出了而且还在继续作着一种结论,即幻想的系谱创造了现实的氏族。”1s
胞族,像在美洲人那里一样,是一种分裂成几个女儿氏族同时又把它们联合起来的母亲氏族,这种母亲氏族常常表示所有这些女儿氏族出自一个共同的祖先。比如,据格罗特说:
“赫卡泰胞族的所有同时代的成员,都承认在第十六亲属等级内有一个共同的神为其祖先。”9
所以,这一胞族的一切氏族都是真正的兄弟氏族。在荷马的诗篇中,还把胞族看做军事单位,在那著名的一段中,奈斯托尔劝告亚加米农说:要按照部落和胞族来编制军队,以便胞族可以帮助胞族,部落可以帮助部落。12”此外,胞族在其成员被害时有追
①在马克思的手稿上不是格罗特,而是格罗特经常引用其著作的公元二世纪的古希腊学者波克鲁斯。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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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较早的时代,胞族也有血族复仇的义务。其次,胞族有共同的神殿和节日,而且,从古代雅利安人的传统的对自然的崇拜而来的全部希腊神话,其发展本身,实质上也是由氏族及胞族所制约并在它们内部进行的。再次,胞族有一个胞族长(phratriarchos),德・库郎歇,它还有全体大会,通过必须执行的决定,拥有审判的和行政的权力。12甚至以后的轻视氏族的国家,也给胞族保留下了若干公共的行政性的职能。
几个亲属胞族构成一个部落。在阿提卡,共有四个部落,每个部落有三个胞族,每个胞族有三十个氏族。这样细密的集团划分,是以有意识的和有计划的干涉自发造成的秩序为前提的。至于这是怎样发生的,什么时候发生的,以及为什么发生的,希腊历史都没有提到,希腊人自己关于他们的历史所保存下来的记忆仅仅追溯到英雄时代为止。
聚居在一个比较不大的地区上的希腊人,其方言上的差异不像在广大的美洲森林中那样显著:但是就是在这里我们也看到,只有基本方言相同的部落才结合成为一个大的整体:甚至小小的阿提卡也有独特的方言,这一方言后来获得了统治的地位而成为共同的散文语言。
在荷马的诗中,我们可以看到希腊的各部落在大多数场合已联合成为一些小民族(kleine Volkerschaften);在这种小民族内部,氏族、胞族和部落仍然完全保持着它们的独立性。它们已经住在有城墙的城市里;人口的数目,随着畜群的增加、农业的扩展以及手工业的萌芽而日益增长;与此同时,就产生了财产上的差别,随之也就在古代自然长成的民主制内部产生了贵族分子。各个小民族V olkchen),为了占有最好的土地,也为了掠夺战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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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着不断的战争;以俘虏充作奴隶,已成为公认的制度。
这些部落和小民族的组织如下:
1.常设的权力机关为议事会(bulè),这种议事会最初大概是由各氏族的首长组成的,后来,由于其人数增加得太多,便由其中选出的一部分人组成,这就造成了发展和加强贵族分子的机会;狄奥尼修斯所描述的英雄时代的议事会正是这样由贵族(kratistoi)组成的2”。议事会对于一切重要问题作出最后决定;例如,在埃斯库罗斯的作品中就谈到过忒拜议事会曾作了一个当时必须遵守的决定,即为伊托克利斯举行荣誉葬礼,而波吕涅克斯的尸体则让狗吃掉。123随着国家的设立,这种议事会就变为元老院了。
2.人民大会(agora)。我们在易洛魁人中间已经看到,当议事会开会时,人民一男男女女都站在周围,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讨论,这样来影响它的决定。在荷马所描写的希腊人中间,这种“围立”
U mstand)(这是古代德意志人的法庭用语)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真正的人民大会,这种情形在古代德意志人那里也有。人民大会由议事会召集,以解决各项重要问题;每个男子都可以发言。决定是用举手(见埃斯库罗斯的“求援女”)或欢呼通过的。人民大会是最高级的权力,因为,正如舍曼所说(“希腊的古迹”),
“当谈到一件须要人民协助来执行的事情的时候,荷马并未向我们指出任何可以违反人民意志而强迫他们来这样做的手段”124
原来,当部落中的每个成年男子都是战士的时候,那脱离了人民的、可以用来和人民对抗的公共权力还不存在。自然长成的民主制还处于全盛时期,所以无论在判断议事会或者在判断巴赛勒斯的权力与地位时,都应当以此为出发点。
3.军事首长(巴赛勒斯)。关于这一点马克思说道:欧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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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大都是天生的宫廷奴才,他们把巴赛勒斯变为现代意义上的君主。美国共和主义者摩尔根是反对这一点的。他极其辛辣地、但很公正地说到阿谀逢迎的格莱斯顿先生和他的世界的少年时代,一书125:
‘格莱斯顿先生向我们把英雄时代的希腊领袖描写成国王和公侯,而且添加了绅士的风味;但是他本人不得不承认:整个说来,我们似乎可以看到长子继承的习惯或法律虽然已经规定得很充分,但不是十二分地明确'。”126
大概,带有这种保留条件的长子继承制,在格莱斯顿先生本人看来,也是已经充分地尽管不是十二分明确地失掉了任何意义的。
我们己经看到,易洛魁人和其他印第安人的酋长职位是怎样继承的。一切职位多数场合都是在氏族内部选举的,因而是在氏族范围内世袭的。在递补遗缺时,最亲近的同氏族亲属一兄弟,或姊妹的儿子,逐渐享有了优先权,除非有理由摈弃他。因此,如果说在希腊人中间,在父权制统治之下,巴赛勒斯的职位通常是传给儿子或儿子中的一个,那末这仅仅证明,儿子们在这里可能指望通过人民选举而获得继承权,但决不是说不经过人民选举就承认继承合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易洛魁人和希腊人中间所看到的,是氏族内部的特殊的显贵家庭的最初萌芽,而在希腊人那里,还是未来的世袭元首或君主的最初萌芽。因此,可以推想希腊人的巴赛勒斯,正像罗马的“王”(勒克斯)一样,必须是或者由人民选举的,或者为人民的公认的机关一议事会或人民大会一所认可的
在“伊利亚特”里,“勇士的统领”亚加米农,并不是作为希腊人的最高国王,而是作为围城盟军的最高统帅而出现的。当希腊人中间发生内讧时,奥德赛在一段著名的话中指明了他的这一地位:多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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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是不好的,应该有一个人做统帅等等此外还有一节人人爱诵的关于权杖的诗,但这是后人加的)。12?“奥德赛在这里并不是讲述统治的形式,而是要求服从战争中的最高统帅。对于在特洛伊城下仅仅作为军队出现的希腊人说来,人民大会是进行得十分民主的。阿基里斯在说到赠品,即说到分配战利品时,他总是认为应该由亚该亚人的儿子们’即人民来分配,而不是由亚加米农或其他某个巴赛勒斯来分配。宙斯所生的',宙斯所养的’这一类称号,不能证明任何东西,因为每个氏族都起源于一个神,而部落首长的氏族则是起源于一个更显赫’的神,在这里就是起源于宙所。甚至非自由民,如牧猪人优玛士以及其他的人,都是‘神的’(dioi和theioi),这是在‘奥德赛’中所描述的情形,即在比伊利亚特’晚得多的时期中发生的情形,在这本‘奥德赛’中,英雄’的称号还给予传令官木利奥斯和盲人歌手德莫多克①。简言之,希腊著作家用来表示荷马所说的王权的basileia(巴赛勒斯)一词(因为这一权力的主要特征是军事的统率),在同时存在议事会和人民大会的情况下,其意不过是军事民主制而已。”(马克思语)28
巴赛勒斯除军事的权限以外,还有祭祀的和审判的权限;审判的权限没有详细规定,但祭祀的权限是他作为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最高代表而被赋与的。关于民政、行政的权限从来没有提到过;但是巴赛勒斯由于职位的关系大概也是议事会的成员。这样,把巴赛勒斯”一词译成德语的《K oing》在语源上是完全正确的,因为《K onig》
K uning)是由Kuni、K onne而来的,即“氏族首长”的意思。不
①在马克思的手稿上接着还有一句为恩格斯所省略的话:“奥德赛用来称呼亚加米农的‘科伊腊诺斯’o0)这个词和‘巴赛勒斯’这个词一样,也仅仅意味着战争中军队的统帅'。”一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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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古希腊文的“巴赛勒斯”跟现代意义的《巛onig》(国王)一词是完全不相符合的。修昔的底斯把古代的basileia很确定地叫做patrik色,即由氏族产生的意思,并说,basileia有明确规定的、因而是有限的权限。12亚里士多德也说,英雄时代的basileia是对自由人的统率,巴赛勒斯是军事首长、法官和最高祭司3;可见,巴赛勒斯并未握有后世所谓的统治权力。①
这样,我们看到,在英雄时代的希腊社会制度中,古代的氏族组织还是很有活力的,不过我们也看到,它的瓦解已经开始: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财产的差别,通过世袭显贵和王权的最初萌芽的形成,对社会制度发生反作用:奴隶制起初虽然仅限于俘虏,但已经开辟了奴役同部落人甚至同氏族人的前景;古代部落对部落的战争,已经开始蜕变为在陆上和海上为攫夺家畜、奴隶和财宝而不断进行的抢劫,变为一种正常的营生,一句话,财富被当作最高福利而受到赞美和崇敬,古代氏族制度被滥用来替暴力掠夺财富的行为辩护。所缺少的只是一件东西,即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可以保障单个人新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制度的共产制传统的侵犯,不仅可以使以前被轻视的私有财产神圣化,并宣布这种神圣化是整个人类社会的最高目的,而且还会给相继发展
①就像对于希腊的巴赛勒斯一样,阿兹蒂克人的军事首长也被误解为近代的王
公。摩尔根最先对于西班牙人的起初是出于误会和夸张,后来简直是说谎的报告作了历史的批判,并证明,墨西哥人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但他们的发展程度略微超过了新墨西哥的普韦布洛印第安人,他们的社会制度在根据被曲解了的报告来推论的范围内说,相当于以下的情形:这是一个包括三个部落的联盟,它征服了其他几个部落并使之朝贡;它由联盟议事会和联盟军事首长来管理,西班牙人就是把这个联盟军事首长变成了“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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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起来的获得财产的新形式,因而是给不断加速的财富积累,盖上社会普通承认的印章;所缺少的只是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可以使正在开始的社会划分为阶级的现象永久化,而且可以使有产阶级剥削无产者的权利以及前者对后者的统治永久化。
而这样的机关也就出现了。国家被发明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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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雅典国家的产生
国家是怎样部分地靠改造氏族制度的机关,部分地用设置新机关的办法来排挤掉它们,最后全部代之以真正的国家权力机关而发展起来的;受这些国家权力机关支配的,因而也可以被用来反对人民的,武装的“公共权力”,又是怎样代替了氏族、胞族和部落中自己保卫自己的真正的“武装的人民”的一关于这一切,至少是它的始初阶段,再好莫过于从古雅典来加以研究。各种形式的更替,基本上已由摩尔根描绘出来了,我要补充的大半是引起这种形式更替的经济内容。
在英雄时代,雅典人的四个部落,还分居在阿提卡的各个地区;甚至组成这四个部落的十二个胞族,看来也还有自己单独的居住地,即凯克罗普斯的十二个城市。制度也是英雄时代的制度:人民大会,人民议事会和巴赛勒斯。从有成文历史的时候起,土地已被分割而成了私有财产,这种情形正是和野蛮时代高级阶段末期已经比较发达的商品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商品交易相符合的。除了谷物以外,还已经生产葡萄酒和植物油;爱琴海的海上贸易,已经逐渐脱离腓尼基人的控制而大半落于阿提卡居民之手。由于地产的买卖,由于农业和手工业、商业和航海业之间的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很快就都杂居起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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胞族和部落的地区内,移来了这样的居民,他们虽然也是本民族的同胞,但并不属于这些团体,因而他们在自己的居住地上被看做外人。在和平时期,每一个胞族和每一个部落都是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也不向雅典的人民议事会或巴赛勒斯请示。但是那些住在胞族或部落的地区内而不属于这个胞族或部落的人,自然是不能参与这种管理的。
这就扰乱了氏族制度机关的正常活动,以致在英雄时代就需要设法补救。于是实行了提修斯所规定的制度。这一改变首先在于,在雅典设立了一个中央管理机关就是说,以前由各部落独立处理的部分事务,被宣布为共同的事务,而移交给设在雅典的总议事会管辖了。由于这一点,雅典人比美洲任何土著民族都前进了一步:相邻的各部落的单纯的联盟,已经由这些部落合并为统一的民族VOk)所代替了。于是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权习惯之上的一般的雅典民族法;只要是雅典的公民,即使在非自己部落的地区,也取得了确定的权利和新的法律保护。但这样一来就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因为这是后来容许不属于全阿提卡任何部落并且始终都完全处于雅典氏族制度以外的人也成为公民的第一步。提修斯所制定的第二个制度,就是把全体人民,不问氏族、胞族或部落,一概分为Eupatriden(贵族)、G eomo-ren(农民)和Demiurgen(手工业者)三个阶级,并赋予贵族以担任公职的独占权。不过这一划分,除了由贵族担任公职以外,并没有起什么作用,因为除此以外,它并未规定各个阶级之间的任何法权上的差别。①但它有着重大的意义,因为它向我们揭示了新的、暗中发展
①在1884年版中这句话的结尾是这样写的:“因为其余两个阶级并未获得任何特
殊的权利”。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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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雅典国家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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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来的社会要素。它表明,由一定家庭的成员担任氏族公职的习惯,已经变为这些家庭担任公职的无可争辩的权利:这些因拥有财富而本来就有势力的家庭,已经开始在自己的氏族之外联合成一种独特的特权阶级;而刚刚萌芽的国家,也就使这种霸占行为神圣化。其次,它表明,农民和手工业者之间的分工已经如此牢固,以致使以前氏族和部落的划分在社会意义方面已不是最重要的。最后,它宣告了氏族社会和国家之间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建立国家的最初企图,就在于破坏氏族的联系,其办法就是把每一氏族的成员分为特权者和非特权者,把非特权者又按照他们的职业分为两个阶级,从而使之互相对立起来。
以后的雅典政治史,直到梭伦时代,知道得很不完全。巴赛勒斯
一职已经丧失了它的意义:国家首脑人物已由贵族中所选出的执政官来充任。贵族的统治日益加强,到了公元前600年左右时,已经变得令人不能忍受了。这时,货币和高利贷已成为压制人民自由的主要手段。贵族们的主要居住地是雅典及其近郊,在那里,海上贸易以及附带的有时仍然进行的海上掠夺,使贵族们发财致富,并使货币财富集中在他们手中。由此而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就像腐蚀性的酸类一样,渗入了农村公社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的生活方式。氏族制度同货币经济绝对不能相容:阿提卡小农的破产是与保护他们的旧的氏族联系的松弛同时发生的。债务契约和土地抵押雅典人已经发明了抵押办法)既不理会氏族,也不理会胞族。而旧的氏族制度既不知有货币,也不知有贷款,更不知有货币债务。因此,贵族的日益扩展的货币统治,为了保护债权人以对付债务人,为了使货币所有者对小农的剥削神圣化,也造成了一种新的习惯法。在阿提卡的田地上到处都竖立着抵押柱,上面写着这块地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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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以多少钱抵押给某某人了。没有竖这种柱子的田地,大半都因未按期付还押款或利息而出售,归贵族高利贷者所有了;农民只要被允许作佃户租种原地,能得自己劳动生产品的六分之一以维持生活,把其余六分之五以地租的形式交给新主人,那他就谢天谢地了。不仅如此,如果出卖土地所得的钱不够还债,或者债务没有抵押保证,那末债务人便不得不把自己的子女出卖到国外去做奴隶,以偿还债务。父亲出卖子女一这就是父权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第一个果实!要是吸血鬼还不满足,那末他可以把债务人本身卖为奴隶。雅典人的文明时代的欢乐的曙光,就是如此。
以前,当人民的生活条件和氏族制度还相适应时,这样的变革是不可能的;但是现在这一变革发生了,人们不知道它是怎样发生的。我们暂且回转来看一下易洛魁人吧。这时强加在雅典人身上而他们可以说并未参与策划并且又确乎违反他们意志的状况,在易洛魁人中间是不能想像的。在易洛魁人那里,年年不变的生产生活资料的方式,决不会产生这种仿佛从外面强加的冲突,这种富人与穷人、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的对立。易洛魁人离支配自然的地步还远得很,但是在他们所能达到的自然界限以内,他们是支配着自己的生产的。除开他们的小小园圃中的歉收,他们的河流湖泊内的鱼类的罄竭以及森林中猎物的绝迹以外,他们知道他们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会产生什么结果。所产生的一定是生活资料,尽管有时很少,有时较多;但是决不会产生那种无意中产生的社会变革,氏族联系的破裂,或同氏族人和同部落人分裂为互相斗争的对立阶级。生产是在极狭隘的范围内进行的,但生产品完全由生产者支配。这是野蛮时代的生产的巨大优越性,这一优越性随着文明时代的到来便丧失了。夺回这一优越性,但却以今日人类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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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雅典国家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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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对自然的有力支配以及今日已有可能的自由结合为基础,这将是下几代人的任务。
希腊人的情形就不同了。业己出现的对畜群和奢侈品的私人占有,引起了单个人之间的交换,使产品变成了商品。这就包含着随之而来的全部变革的萌芽。当生产者不再直接消费自己的产品,而是通过交换把它转让出去的时候,他们就失去了对自己的产品的支配权力。他们已不再知道产品的结局如何。于是利用产品来反对生产者、剥削和压迫生产者的可能性便产生了。因此,不论哪一个社会,只要它不消灭单个人之间的交换,它便不能长久保持对它自己的生产的支配,不能长久保持对自己生产过程的社会后果的控制。
然而,产品是怎样在单个人之间的交换发生以后以及随着产品变成商品而迅速地支配了它的生产者的一这一点雅典人不得不亲自来体验了。随着商品生产,出现了个人单独经营的土地耕作,以后不久又出现了个人的土地所有制。随后就出现了货币,即其余一切商品都可以和它交换的普遍商品。但是当人们发明货币的时候,他们并没有想到,这样一来他们就创造了一种新的社会力量,一种整个社会都要向它屈膝的普通力量。这种未经它自身创造者的预知并违反其意志而突然崛起的新力量,就以其全部青年时代的粗暴性使雅典人感受到它的支配了。
怎么办呢?古老的氏族制度,不仅无力反对货币的胜利进军,而且它也绝对没有办法能在自己的结构内部给货币、债权人、债务人以及逼债等找到立足之地。但是新的社会力量已经存在:挽回旧的美好时光的虔诚愿望和渴望,都没有能再把货币和高利贷从世界上消除。而且,在氏族制度中已经打穿了一系列其他次要的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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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口。在全部阿提卡境内,特别是在雅典城本身,各氏族和胞族的成员相互杂居,已经一代比一代厉害了,尽管这时雅典人仍然只能把土地而不能把自己的住宅卖给本氏族以外的人。随着工业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各种生产部门一农业、手工业(在手工业内又有无数行业)、商业、航海业等一之间的分工日益充分地发展起来;居民现在依其职业分成了相当稳定的集团;其中每个集团都有好多新的共同的利益,这种利益在氏族或胞族内是没有存在的余地的,因而就需要创设新的官职为这种利益服务。奴隶的数量已经大大增加,在那个时候大概就已经大大超过自由的雅典人;氏族制度最初是不知道奴隶制的,因而也就不知道控制这大批非自由人的手段。最后,贸易把许多外地人吸引到雅典来,这些外地人是为了易于赚钱而移居这里的:按照旧制度,他们既没有权利,也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尽管有传统的容忍精神,他们仍然是人民中间令人不安的异己分子。
一句话,氏族制度已经走到了尽头。社会一天天成长,越来越超出氏族制度的范围:即使是最严重的坏事在它眼前发生,它也既不能阻止,又不能铲除了。但在这时,国家已经不知不觉地发展起来了。最初在城市和乡村间,然后在各种城市劳动部门间实行的分工所造成的新集团,创立了新的机关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各种官职都设置起来了。这时,年轻的国家首先就需要一支自己的军事力量,而在操航海业的雅典人中间,起初只能是一支海上的军事力量,用以进行个别的小规模战争和保护商船。在梭伦以前的一个不能确知的时期,设置了诺克拉里,即小规模的区,每个部落设十二个;每一诺克拉里必须提供一只战船,配备上武器和船员,此外,还要提供两个骑士。这个设施对氏族制度起了双重的破坏作用;第一,它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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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雅典国家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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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已不再直截了当同武装起来的全体人民相符合的公共权力:第二,它第一次不依亲属集团而依共同居住地区为了公共目的来划分人民这有什么意义,可以从下面看出来。
既然氏族制度对于被剥削的人民不能有任何帮助,于是就只有期望正在产生的国家。而国家也确实以梭伦制度的形式给予了这种帮助,同时它又靠牺牲旧制度来增强自己。梭伦揭开了
一系列所谓政治革命,而且是以侵犯所有制来揭开的,至于他在
公元前594年实现改革的方式,我们在这里可以不谈。迄今所发生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它们如果不侵犯另一种所有制,便不能保护这一种所有制。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是牺牲封建的所有制以拯救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在梭伦所进行的革命中,应当是损害债权人的财产以保护债务人的财产。债务简单地被宣布无效了。详情我们虽然不太清楚,但是梭伦在他的诗中自夸说,他清除了负债土地上的抵押柱,使那些因债务而被出卖和逃亡到海外的人都重返家园。这只有通过公开侵犯了财产所有权才能做到。的确,一切所谓政治革命,从头
一个起到末一个止,都是为了保护一种财产而实行的,都是通过没收(或者也叫做盗窃)另一种财产而进行的。所以毫无疑问,二千五百年来私有制之所以能保存下来,只是由于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缘故。
但现在必须防止这种使自由的雅典人变为奴隶的情形重演。这一点,首先是通过普遍实行的措施,例如禁止缔结以债务人的人身作抵押的债务契约而做到的。此外,又规定了个人所能占有的土地的最大数额,以便至少把贵族对于农民土地的无限贪欲限制
一下。然后又对制度本身作了修改;对我们说来,最重要的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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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几点:
议事会规定由四百人组成,每一部落为一百人;因此在这里,部落依然是基础。不过这是新的国家组织从旧制度中接受下来的唯一方面。至于其他方面,梭伦把公民按照他们的地产和收入分为
四个阶级;五百、三百及一百五十袋谷物(一袋约等于四十一公升),为前三个阶级的最低限度的收入额;地产少于此数或完全没有地产的人,则属于第四阶级。只有三个上等阶级的人才能担任一切官职;只有第一阶级的人才能担任最高的官职;第四阶级只有在人民大会上发言和投票的权利,但是,一切官吏都是在这里选出的,一切官吏在这里都要作关于自己活动的报告;一切法律都是在这里制定的;而第四阶级在这里占多数。贵族的特权,部分地以财富特权的形式恢复起来,但人民却保留有决定的权力。此外,
四个阶级都是新的军队组织的基础。前两个阶级提供骑兵,第三阶级提供重装步兵,第四阶级提供不穿甲胄的轻装步兵或在海军中服务,大概还领饷银。
这样,在制度中便加入了一个全新的因素一私有财产。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按照他们的地产的多寡来规定的,于是,随着有产阶级日益获得势力,旧的血缘亲属团体也就日益遭到排斥:氏族制度遭到了新的失败。
然而,按照财产来规定政治权利的办法,并不是国家不可缺少的设施。虽然这种办法在国家制度的历史上起过很大的作用,但是许多国家,而且恰好是最发达的国家,都是不需要它的。即使在雅典,它也只起了暂时的作用;从亚里斯泰迪兹的时候起,一切官职对每个公民都是开放的。131
其后八十年间,雅典社会就逐渐采取了一个它在以后数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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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都遵循着的发展方向。在梭伦以前的时代盛行的农村高利贷,以及地产的无限制的集中,都受到了节制。商业以及靠奴隶劳动日益大规模发展起来的手工业和精巧手工艺,都成了流行的职业。人们也比较开通了。旧时残酷剥削自己同胞的方法,已经弃而不用,如今主要是剥削奴隶和雅典以外的买主了。动产,即由货币、奴隶以及商船构成的财富,日益增加,但是,这时它已经不是单单用作购置地产的手段,像在眼光狭小的最初时期那样,
它已经变
成目的本身了。结果,一方面发生了新阶级即从事工商业的富人对旧的贵族权力的胜利竞争,另一方面,就使旧的氏族制度的残余失去了它的最后地盘。现在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都遍布于全阿提卡并完全杂居在一起,因此,氏族、胞族和部落已不适宜于作为政治集团了;大量的雅典公民不属于任何氏族:他们是移民,他们虽然取得了公民权,但是并没有被编入任何旧的血族团体;此外,还有不断增加的仅仅受人保护的外来的移民。132
这时,党派斗争在进行着;贵族想夺回他们以前的特权,并在短时期内占了上风,直到克利斯提尼革命时(公元前509年)才
最终被推翻,但氏族制度的最后残余也随之而灭亡了。133
克利斯提尼的新制度撇开了以氏族和胞族为基础的四个旧部落。代替它们的是一种全新的组织,这种组织是以已经用诺克拉里试验过的只依居住地区来划分公民的办法为基础的。有决定意义的已不是血族团体的族籍,而只是经常居住的地区了;现在要加以划分的,不是人民,而是地区了;居民在政治上已变为地区的简单的附属物了。
全阿提卡被划分成一百个自治区,即所谓德莫。居住在每个德莫内的公民(德莫特),选举出自己的区长(德马赫)和司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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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审理轻微案件的三十个法官。各个德莫同样也有自己的神殿及守护神或英雄,并选出祀奉他们的神职人员。德莫的最高权力,属于德莫特大会。摩尔根说得对,这是美洲市镇自治区的一种原型。134当时在雅典正在产生的国家开始时所依据的单位,正好和现代国家在最高发展阶段上最后要达到的单位相同。
十个这样的单位,即德莫,构成一个部落,但是这种部落和过去的血族部落不同,现在它被叫做地区部落。地区部落不仅是一种自治的政治组织,而且也是一种军事组织:它选出一个菲拉尔赫①即部落长,指挥骑兵;一个塔克色阿赫,指挥步兵;一个兵法家,统率在部落境内招募的全体军人。其次,它提供五艘配有船员和船长的战船:并且有阿提卡的一位英雄作为自己的守护神,英雄的名字也就是部落的名称。最后,它选举五十名代表参加雅典议事会。
最终的结果是雅典国家。它是由十个部落所选出的五百名代表组成的议事会来管理的,最后一级的管理权属于人民大会,每个雅典公民都可以参加这个大会并享有投票权:此外,有执政官和其他官员掌管各行政部门和司法事务。在雅典没有总揽执行权力的最高官员。
由于实施这个新制度和容纳大量被保护民一一部分是移民,一部分是被释放的奴隶,一血族制度的各种机关便受到排挤而不再过问社会事务:它们下降为私人性质的团体和宗教会社。不过,旧氏族时代的道德影响、因袭的观点和思想方式,还保存很久,只是逐渐才消亡下去。这一点从下面的一个国家设施中可以
①来源于古希腊文的“菲拉”(部落)一词。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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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出来。
我们已经看到,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雅典在当时只有一支国民军和一支直接由人民提供的舰队,它们被用来抵御外敌和压制当时已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对于公民,这种公共权力起初只不过当作警察来使用,警察是和国家
一样古老的,所以十八世纪的质朴的法国人才不讲文明民族而讲警察民族(nations policees)①。这样,雅典人在创立他们国家的同时,也创立了警察,即由步行的和骑马的弓箭手组成的真正的宪兵队,或者如德国南郊和瑞士所说的Landj ager②。不过,这种宪兵队却是由奴隶组成的。这种警察职务,在自由的雅典人看来是非常卑贱的,以致他们宁愿叫武装的奴隶逮捕自己,而自己却不肯去干这种丢脸的事。这仍是旧的氏族思想。国家是不能没有警察的,不过国家还很年轻,还未享有充分的道义上的威望,足以使那种必然要被旧氏族成员视为卑贱的行业受到尊敬。
现在已经大体上形成的国家是多么适合雅典人的新的社会状况,这可以从财富、商业和工业的迅速繁荣中得到证明。现在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建立于其上的阶级对立,已经不再是贵族和平民之间的对立,而是奴隶和自由民之间的对立,被保护民和公民之间的对立了。到了雅典全盛时代,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和儿童在内,约为9万人,而男女奴隶为365000人,被保护民一外地人和被释放的奴隶为45000人。这样,每个成年的男性公民至少有18个奴隶和两个以上的被保护民。大量奴隶的存在,是由于许多奴隶在监工的监督下在房屋很大的手工工场内一起工作。但是,随着商
①双关语:《police)一“文明的”,《police》一“警察”。一编者注
②方言,意即宪兵。一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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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工业的发展,发生了财富积累和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以及大批自由公民贫困化的现象;摆在自由公民面前的只有两条道路:或者从事手工业去跟奴隶劳动竞争,而这被认为是可耻的、卑贱的职业,并且不会有什么成功:或者变成穷光蛋。他们在当时条件下必不可免地走上了后一条道路;由于他们数量很大,于是就把整个雅典国家引向了灭亡。所以,使雅典灭亡的并不是民主制,像欧洲那些讨好君主的学究们所断言的那样,而是排斥自由公民劳动的奴隶制。
雅典人国家的产生乃是一般国家形成的一种非常典型的例子,一方面,因为它的产生非常纯粹,没有受到任何外来的或内部的暴力干涉,一庇西特拉图的篡位为时很短,并未留下任何
痕迹5,一另一方面,因为在这里,高度发展的国家形态,民主
共和国,是直接从氏族社会中产生的:最后,因为我们是充分知道这个国家形成的一切重要详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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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罗马的氏族和国家
从罗马建城的传说中可以看出,最早在这里定居的是由许多拉丁氏族(传说有一百个)联合而成的一个部落;不久又加入了
一个萨伯力安部落,似乎也有一百个氏族;最后加入的是一个由各种不同的分子构成的第三个部落,据传说它也有一百个氏族。初看起来,这全部故事证明,在这里除了氏族以外,再没有自然形成的任何东西,连氏族本身在许多情况下,也只不过是在故土上继续存在的母亲氏族的分支而已。各个部落都带有人工构成的痕迹,但它们大部分都是由有亲属关系的分子构成的,并且不是按照人工造成的部落而是按照古代自然长成的部落的样子构成的:也可能,有一个真正的老部落作了三个部落中每一个部落的核心。中间环节一胞族,是由十个氏族组成的,叫做库里亚;因此,共有三十个库里亚。
人们公认,罗马氏族的制度和希腊氏族的制度是相同的:如果说,希腊氏族是我们在美洲红种人中间发现其原始形态的那种社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那末,这对于罗马氏族也完全适用。因此,我们在这里只须简单地谈谈。
罗马的氏族,至少在该城存在的早期,有以下的制度:
1.氏族成员的相互继承权;财产仍保留在氏族以内。在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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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族里,也像在希腊氏族里一样,由于父权制已经盛行,所以女系后裔已经没有继承权。根据我们所知道的最古的罗马成文法即
十二铜表法36,首先是子女作为直接继承人继承财产;要是没有子女,则由阿格纳蒂(男系亲属)继承;徜若连阿格纳蒂也没有,则由同氏族人继承。无论在哪种情况下,财产都是留在氏族以内的。在这里我们看到,由财富的增加和一夫一妻制所产生的新的法律规范已逐渐渗入氏族的习俗:同氏族人的原先是平等的继承权,起初一如前面所说的在很早的时期一在实践上限于阿格纳蒂,最后只限于亲生子女及其男系后裔:不言而喻,这和十二铜表法上的顺序是相反的。
2.占有共同的墓地。克劳狄名门氏族,在由勒吉利城迁到罗马时,得到了一块土地,此外还在城内得到了一块共同墓地。还在奥古斯都时代,死在条多堡森林的瓦鲁斯的首级运到罗马后37,即埋在gentilitius tumulus(氏族坟山);可见他的氏族(昆提利)还有独特的坟山。①
3.共同的宗教节日。这些sacra gentilitia(氏族祭典)是众所周知的。
4.氏族内部不得通婚。这在罗马似乎从来没有成为一种成文法,但却是一种习俗。在名字一直保存到今天的大量罗马人夫妇中,没有一对夫妇的氏族名称是相同的。继承权也证实了这一惯例。妇女出嫁后就丧失了她的阿格纳蒂的权利,而退出自己的氏族;不论她或她的子女都不能继承她的父亲或这个父亲的兄弟,因为不然的话,父亲的氏族就会失掉一部分财产。这一惯例只有在女
①“可见他的氏族(昆提利)还有独特的坟山”这句话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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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不许和同氏族人结婚的前提下才有意义。
5.土地共有。这在原始时代,从部落土地开始实行分配的时候起,始终是存在的。在各拉丁部落中间,我们看到,土地一部分为部落所有,一部分为氏族所有,一部分为家庭所有,那时这种家庭未必是①个体家庭。相传罗慕洛第一次把土地分配给了个人,每人大约一公顷(二罗马亩)。但是后来我们也看到为氏族所有的土地,至于那为共和国全部内政史所环绕的国有土地,就更不必说了。
6.同氏族人有互相保护和援助的义务。关于这一点,成文历史仅有片断的记载;罗马国家,一开始就表现为这样一种强大的力量,以致防御侵害的权利就不能不落到了它的手里。当亚庇乌斯
·克劳狄乌斯被捕时,他的氏族的全体成员,包括他的私敌在内,都穿上丧服。在第二次布匿战举13“时,各氏族都联合起来,赎回他们的被俘的同氏族人;元老院则禁止它们这样做。
7.用氏族名称的权利。这种权利一直到帝政时代还保持着:被释放的奴隶,可以采用他们从前的主人的氏族名称,但不能获得氏族的权利。
8.收养外人入族的权利。其办法是收养到某一家庭中(像印第安人所做的那样),然后就算收养入族。
9.关于选举和撤换首长的权利,任何地方都没有提到过。但是,由于在罗马存在的最初时期,从选举产生的王起,自上而下
一切官职都是选举或任命的,同时,库里亚的祭司也是由库里亚选举的,因此我们可以推断,氏族首长(principes)也定然如此,
①在1884年版中不是“未必是”,而是“并不定然是”。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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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氏族首长从氏族内同一家庭选出的办法可能已成为惯例。
罗马氏族的职能就是这样。除了已经完成向父权制的过渡这
一点以外,都完全是易洛魁氏族的权利与义务的再版;在这里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易洛魁人”139。
直到今天①最著名的历史学家们关于罗马氏族制度的概念还是多么混乱,只要举一个例子就可以看出。在蒙森关于共和时代和奥古斯都时代罗马氏族名称的著作(“罗马研究”1864年柏林版第1卷140)中,有这样一段话:
除了血族的一切男性成员以外,一被收养入族和受保护的人包括在内,但奴隶当然除外,一血族的名称也给予妇女…部落蒙森在这里如此翻译ges一词〉这是…一个从共同的一真实的、假定的、甚至虚构的一世系中产生的,由共同的节日、墓地和继承习惯联合起来的共同体,
一切有人身自由的个人,因而也包括妇女,都可以而且必须算在该共同体内。但是,确定结了婚的妇女的氏族名称却成了一种困难。当妇女只能同自己血族的成员结婚时,这一困难自然是不存在的;所以可以证明,有一个长时期,妇女和氏族以外的人结婚,比同血族以内的人结婚要困难得多,因为这种在血族以外结婚的权利(gentis enuptio)到第六世纪时,还被当作赏给个人的特权…但是,凡是实行这种在血族以外结婚的地方,妇女在最古的时代
一定要转入夫方的部落。毫无疑问,依照古代的宗教婚姻,妇女完全加入夫方的法权的和宗教的公社,而脱离她自己的公社。谁不知道出嫁的妇女就丧失了在本氏族内继承遗产或将自己的遗产传给本氏族成员的权利,而加入同自己的丈夫、子女以及他们的所有同氏族人的继承团体呢?假使她被她的丈夫家收养为孩子而加入他的家庭,那末她怎能和他的血族不相干呢?”(第8一11页)
可见,蒙森断言,属于某一氏族的罗马女子,最初只能在她
①以下直到“从而证明蒙森说得不对,而摩尔根是正确的”(见本卷第143一144页)以前的各段文字都是恩格斯在1891年版上增加的。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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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氏族内部结婚,因而,罗马的氏族是内婚制,不是外婚制。这种跟其他民族的全部经历相矛盾的观点,主要是(即使不完全是)以
李维著作中引起很多争论的唯一的一段话(第39卷第19章)41为依据的,这段话说,元老院于罗马城建立568年即公元前186年,曾作出如下的决议:
uti Feceniae Hispalae datio,deminutio,gentis enuptio,tu-toris optioitem esset quasi ei vir testamento dedisset;utique ei ingenuo nubere liceret,neu quid ei qui eam duxisset,,ob id fraudi ignominiaeve esset》一“费策妮娅·希斯帕拉有处理她的财产、减少她的财产、在氏族以外结婚、给自己选定保护人的权利,如同她的〈已故的〉丈夫曾用遗嘱把这个权利授予她一样;她可以和一个完全自由的人结婚,不能认为娶她为妻的人是做了不好的或可耻的事情”。
毫无疑问,在这里,一个被释放的女奴隶费策妮娅获得了在氏族以外结婚的权利。同样无疑的是,丈夫也有权用遗嘱的方式允许妻子在他死后有权在氏族以外结婚。但是在哪一个氏族以外呢?
如果像蒙森所推测的那样,妇女必须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那末她在结婚以后仍然是留在该氏族以内的。不过,第一,正是这个关于氏族内部通婚的断言,尚待证明。第二,如果妇女必须在她的氏族内部结婚,那末,男子自然也应当如此,因为不如此他就会找不到妻子。这样一来,就成了丈夫可以用遗嘱把一项他自己也没有并且自己也享受不到的权利传给他的妻子了;这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是荒谬的。蒙森也感觉到了这一点,因此,他又推测道:
“为了在氏族以外结婚,在法律上,大概不仅需要得到掌权者的同意,而且需要得到全体氏族成员的同意。”(第10页注)
这首先是一个非常大胆的推测:其次,它跟上面所引的那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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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的明确语意相矛盾:元老院是代替她的丈夫把这个权利给予她的;元老院给予她的显然不多不少恰恰和她的丈夫可能给予她的样多:但是元老院给予她的乃是没有任何其他限制的绝对权利,以便她如果使用这个权利,她的新丈夫也不应因此而受到损害;元老院甚至责成现在的和将来的执政官和大法官注意不要使她因此而遭到任何烦恼。这样,蒙森的推测便全然不能成立了。
或者,再假定,一个妇女和别的氏族的男子结婚,而她本人仍留在她原来的氏族内。这样一来,依照上面所引的那一段文字,她的丈夫就是有权允许他的妻子在她自己的氏族以外结婚。这就是说,他有权处理他所不属于的那个氏族的事务了。这是十分荒谬的事,用不着多说的。
因此,剩下的只有这样一个推测,即妇女第一次结婚是嫁给别的氏族的男子,结婚后她便立即转入夫方的氏族,如蒙森事实上对于这类场合所容许的那样。这样一来,一切相互关系立刻就不言自明了。妇女由于结婚而脱离她的氏族,加入新的、夫方的氏族团体,这样她便在那里占着一个完全特殊的地位。虽然她也是氏族的一员,但她并不是血缘亲属;她加入氏族的方式,从一开始就使她不受因结婚而加入的那个氏族禁止内部通婚的一切规定的束缚:其次,她已经被接受到氏族的婚姻团体中来,可以在她的丈夫死亡时继承他的财产,即一个氏族成员的财产。为了把财产保存在氏族以内,她必须同她的第一个丈夫的同氏族人结婚而不得同别的任何人结婚,这岂不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吗?如果一定要造成例外,那末除了把这份财产遗留给她的第一个丈夫之外,试问谁有资格授权她这样做呢?在他把一部分财产遗留给她,而同时允许她通过结婚或当作结婚的结果而把这一部分财产交给别的氏族的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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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这份财产还是属于他的:因而,他实际上只是处置他自己的财产。至于这个妇女本身以及她和她的丈夫的氏族的关系,那末,正是他通过自由意志的行为一结婚,使她加入了这个氏族;因此,同样自然的是,也正是他可以授权她通过第二次结婚而退出这个氏族。一句话,只要我们抛弃罗马氏族实行内婚制的奇怪观念,而同摩尔根一起承认它最初是实行外婚制的氏族,那末问题就很简单而不言自明了。